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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固体废物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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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事项名称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许可

发证范围

区内危险废物转移至外省的审批;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1999年5月31日第5号令)

许可条件

(一)申请转移危险废物,接受单位有资质和能力处理转移的危险废物,原则上予以批准。

(二)为减少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风险,以填埋或焚烧处置危险废物转移遵循就近转移原则,申请转移出疆的危险废物在我区已有填埋或焚烧处置能力和资质的,原则上不同意移出。

(三)申请转移易燃、易爆、剧毒、传染性的危险废物,我区已有综合利用设施或处置能力的,原则上不同意移出。

(四)危险废物在转移过程中存在较大环境污染风险,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认为不适宜转移,原则上不同意转移。

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1、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转移危险废物出自治区前,如实填报《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表》,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危险废物转移计划;

(2)危险废物转移处置合同;

(3)危险废物安全运输合同和工作方案;

(4)接受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接受单位公章);

(5)危险废物转移事故应急响应预案;

(6)运输单位道路安全运输许可证复印件(加盖运输单位公章),经营范围包括危险废物的运输;

(7)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及接受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8)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年度内在省内转移危险废物的情况。

2、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自行提出申请,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自行提出申请的,可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委托人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授权委托书应当具体载明下列事项:

(1)代理人的简要情况,包括姓名、性别、职务、电话,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事项及权限;

(3)委托代理起至日期;

(4)委托人及代理人签字(章)

审查方式

资料审查

许可程序

1、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转移危险废物出自治区前,如实填报《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表》,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提出申请。

2、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自行提出申请,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自行提出申请的,可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委托人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接到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是否正确齐备,材料正确齐备应予以受理;

4、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商接受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必要时征询危险废物移出地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意见后,在受理申请 材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移出的决定;行政许可批复必须抄送危险废物接受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和危险废物移出地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

5、 经同意移出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领取同意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批复,并向所在地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领取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地市级以上环境 保护部门应当向同意移出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发放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拒不发放的,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直接向同意移出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发放危险废物转移联 单。

6、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3日内报告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和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部门;

7、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接到报告的当日或次日,将转移情况及时通知沿途经过的接受地以外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

8、多次转移危险废物的,转移计划必须说明,一次批复有效期不超过1年,每次转移完后,移出单位要在转移结束后10天内将联单第二联交地级市环境保护部门。

工作时限

20个工作日内商接受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移出的决定

许可形式

正式文件批复

许可变更

许可延续

办理机构

自治区环保厅土壤环境管理处

办理地址电话

乌鲁木齐市南湖西路215号,bet28365365游戏土壤环境管理处,4165351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10:00-13:00 下午16:00-19:00,冬季:上午10:00-13:00 下午 15:30-18:30(以上均为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地址:乌鲁木齐市南湖西路215号 新ICP备05000263号政府网站标识码:6500000003新公网安备 650105020000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