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转移危险废物出自治区前,如实填报《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表》,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提出申请。 2、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自行提出申请,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自行提出申请的,可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委托人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接到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是否正确齐备,材料正确齐备应予以受理; 4、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商接受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必要时征询危险废物移出地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意见后,在受理申请 材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移出的决定;行政许可批复必须抄送危险废物接受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和危险废物移出地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 5、 经同意移出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领取同意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批复,并向所在地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领取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地市级以上环境 保护部门应当向同意移出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发放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拒不发放的,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直接向同意移出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发放危险废物转移联 单。 6、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3日内报告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和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部门; 7、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接到报告的当日或次日,将转移情况及时通知沿途经过的接受地以外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 8、多次转移危险废物的,转移计划必须说明,一次批复有效期不超过1年,每次转移完后,移出单位要在转移结束后10天内将联单第二联交地级市环境保护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