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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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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事项名称

权限内核发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单位的经营许可证

发证范围

负责审批颁发我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中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不含按规定由国家、地级以上市、县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下同)的审核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

许可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7条;

(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8号;

(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3号

许可条件

一、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二、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三、具有符合国家或者本市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专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四、有符合国家或者本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本市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五、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六、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七、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自治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名称核准的相关证明文件;

(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环保“三同时”验收报告;

(四)符合与申请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和经营方式要求的技术人员名单及其相关证明;

(五)与所申请经营危险废物的特性、数量相适应的专用运输工具及相关证明。无自备运输工具的,应提供与专业运输单位签定的委托运输合同或者运输工具租赁合同及相关证明;

(六)包装工具清单及说明;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清单及说明;贮存设施设备清单以及安全、环保等部门对贮存设施、设备的验收意见;

(七)处置(包括预处理)设施、设备的详细情况;

(八)所申请经营的各类危险废物的处置技术和工艺的详细说明;

(九)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文本和污染防治管理措施文本及相关证明材料;

(十)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文本及相关证明材料;

(十一)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提供依法取得的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审查方式

资料审查,技术审查

许可程序

(一)申请单位填写《自治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附件1)及有关申请材料(附件2)一式四份,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提交书面申请。

(二)自治区环保厅土壤环境管理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充的内容;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于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单位向有关机关申请。

(三)土壤环境管理处委托自治区固废中心进行技术审查,并组织对申请单位的状况进行现场审核,自治区固废中心在接到委托函后于15日内提出技术评估报告。

(四) 土壤环境管理处根据现场核查情况和技术评估报告,2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的时间) 提出审查意见,签报主管厅领导,经主管厅领导同意,提交厅长专题会议讨论审议,做出是否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证,并予以公示(公式时间7天);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情况特殊的经厅领导审批可以延长审批时间。

工作时限

技术审查15天,提出审查意见20天(不含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公示7天

许可形式

颁发自治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书

许可变更

(一)危险废物综合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凭工商营业执照和当地环保部门证明向自治区环保厅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经污防处审查后报厅分管厅长审批。

危险废物综合经营单位变更设施地址,应按新建项目重新报批。

危险废物综合经营单位增加设施地址,新增项目按新证申报。

(二)重新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1)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的(2)增加危险废物类别的(3)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4)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的。

许可延续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持证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90个工作日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提出换证申请,超过半年的,按要求重新提交相关材料。

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换证:

(一)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对持证单位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有超出经营范围经营等违法现象的,未完成限期整改任务的;

(二)持证单位在每年1月30日前未书面向发证机关报告上一年度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三)持证单位违反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审批制度的;

(四)持证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设施长期运转不正常的;

(五)有效经营期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办理机构

自治区环保厅土壤环境管理处

办理地址电话

乌鲁木齐市南湖西路215号土壤环境管理处,4165351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10:00-13:00 下午16:00-19:00,冬季:上午10:00-13:00 下午 15:30-18:30(以上均为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地址:乌鲁木齐市南湖西路215号 新ICP备05000263号政府网站标识码:6500000003新公网安备 650105020000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