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无障碍浏览 | 政务邮箱 | 网站地图 | RSS
在线申报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许可
  • 办事指南
  • 资料下载
  • 我要咨询
  • 网上申报
  • 网上查询

许可范围

辖区内持有《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核技术应用单位,在其许可范围内转让(购买)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源

许可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许可条件

符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条件。

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1)放射源转让审批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审批表)一式四份(2)转出、转入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3)转让双方签订的书面转让协议(4)所转让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满后的处理方案(5)对转入单位内原有废源处理的情况说明(6)转让单位拟定的运输方案。

审查方式

(1)申请单位在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网址:http://rr.mep.gov.cn/)填报相关表格,准备上述申请材料;(2)向自治区环保厅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许可程序

(1)书面申请材料由核与辐射管理处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送厅领导签批。(2)申请材料签批后,经办人在一式四份放射源转让审批表(非密封放射性 物质审批表)转入单位所在地省级环保局审批意见栏加盖自治区环保厅印章。(3)审批情况在自治区环保厅网站公示,通知申请单位领取。

工作时限

自受理书面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许可形式

放射源转让审批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审批表)一式四份分别加盖自治区环保厅印章。

许可变更

变更需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许可延续

审批有效期为6个月。分批次转让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申请单位可每6个月报自治区环保厅批准。

办理机构

自治区环保厅核与辐射管理处

办理地址电话

地址:乌鲁木齐市南湖西路215号邮编:830063 联系人:徐辉,电话:0991-4165405

办理时间

国家法定工作日(夏季:上午10:00-13:30, 下午16:00-19:00)

(冬季:上午10:00-13:30,下午15:30-18:30)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取费用

地址:乌鲁木齐市南湖西路215号 新ICP备05000263号政府网站标识码:6500000003新公网安备 650105020000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