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范围 |
辖区内持有《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核技术应用单位,在其许可范围内转让(购买)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源 |
许可依据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
许可条件 |
符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条件。 |
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
(1)放射源转让审批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审批表)一式四份(2)转出、转入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3)转让双方签订的书面转让协议(4)所转让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满后的处理方案(5)对转入单位内原有废源处理的情况说明(6)转让单位拟定的运输方案。 |
审查方式 |
(1)申请单位在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网址:http://rr.mep.gov.cn/)填报相关表格,准备上述申请材料;(2)向自治区环保厅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
许可程序 |
(1)书面申请材料由核与辐射管理处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送厅领导签批。(2)申请材料签批后,经办人在一式四份放射源转让审批表(非密封放射性 物质审批表)转入单位所在地省级环保局审批意见栏加盖自治区环保厅印章。(3)审批情况在自治区环保厅网站公示,通知申请单位领取。 |
工作时限 |
自受理书面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
许可形式 |
放射源转让审批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审批表)一式四份分别加盖自治区环保厅印章。 |
许可变更 |
变更需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
许可延续 |
审批有效期为6个月。分批次转让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申请单位可每6个月报自治区环保厅批准。 |
办理机构 |
自治区环保厅核与辐射管理处 |
办理地址电话 |
地址:乌鲁木齐市南湖西路215号邮编:830063 联系人:徐辉,电话:0991-4165405 |
办理时间 |
国家法定工作日(夏季:上午10:00-13:30, 下午16:00-19:00) (冬季:上午10:00-13:30,下午15:30-18:30)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取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