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名称 |
工业、城市基础设施、矿产资源开发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
许可范围 |
按照分级审批规定由自治区环保厅负责审批的工业、城市基础设施、矿产资源开发类建设项目 |
许可依据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自治区环保局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
许可条件 |
建设单位在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前,应当委托自治区级环境监测机构组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 |
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2、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需提交竣工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及建设项目竣工环保保护验收申请表;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需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 |
审查方式 |
1、项目建设单位向自治区环保厅提交相关材料;2、环境影响评价处负责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并起草验收批文。 |
许可程序 |
1、建设项目向自治区环保厅提交相关材料;2、环境影响评价处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完成现场工作后,起草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文件,报主管厅领导签批;3、签批后文件加盖自治区环保厅印章;4、由申请单位领取。 |
工作时限 |
自材料齐备之日起,将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 |
许可形式 |
由自治区环保厅出具书面审批文件 |
办理机构 |
自治区环保厅环境影响评价处 |
办理地址电话 |
地址:乌鲁木齐市南湖西路215号,邮编:830063 联系电话:0991-4165406 |
办理时间 |
国家法定工作日(夏季:上午10:00-13:00,下午16:00-19:00) (冬季:上午10:00-13:00,下午15:30-18: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