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范围 |
辖区内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 |
许可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放射环境管理办法》 |
许可条件 |
(1)满足实践正当性的原则:符合《关于和田布雅煤矿煤炭开采使用限值与规定》(新环 管字〔1993〕103号)和《关于加强伴有辐射项目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发〔1999〕10号)文件要求。(2)满足GB18871-2002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或其它有关专项标准中规定的公众和职业人员照射剂量限值的规定。(3)明确项目实施过程各阶段对环境的影响、环境保 护目标的影响及其评价结果。(4)有关环保措施的改进要求或建议及其执行结果,是否满足环境质量的具体要求。(5)是否明确评价该项目工程的环境可行性。 |
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
(1)有相应环评资质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有较大影响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需有专家技术审查意见。 |
审查方式 |
(1)向自治区环保厅提交书面申请材料(2)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和有较大影响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由核与辐射管理处组织专家评审。 |
许可程序 |
(1)书面申请材料由核与辐射管理处进行审查,提出预审意见,报厅领导签批。(2)签批后后的文件加盖自治区环保厅印章。(3)送发申请单位领取。 |
工作时限 |
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分别做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
许可形式 |
出具自治区环保厅书面审批文件。 |
办理机构 |
自治区环保厅核与辐射管理处 |
办理地址电话 |
地址:乌鲁木齐市南湖西路215号邮编:830063 联系人:徐辉,电话:0991-4165405 |
办理时间 |
国家法定工作日(夏季:上午10:00-13:00, 下午16:00-19:00) (冬季:上午10:00-13:30,下午15:30-18:30)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取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