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证范围 |
(1)辖区内销售、使用Ⅱ、Ⅲ、Ⅳ、Ⅴ类放射源和生产、销售、使用Ⅱ、Ⅲ类射线装置,以及拥有乙级、丙级非密封放射性工作场所的单位的许可证, (2)环保部委托审批颁发:辖区内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销售Ⅰ类放射源的、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的、医用短寿命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
许可依据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关于委托安徽等三省(自治区)环保局负责颁发许可证的函》 |
许可条件 |
符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十三条至十六条条件。 |
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
(1)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和组织机构代码 证正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4)已有或拟有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5)辐射工作人员安全和防护知识培训考核合 格证;(6)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制度、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人员培训制度、台帐管理制度等)(7)事 故应急相应机构及应急预案(8)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以上材料一式三份以A4纸装订成册,前面附目录。 |
审查方式 |
(1)申请单位在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网址:http://rr.mep.gov.cn/)填报相关表格,准备上述申请材料;(2)向自治区环保厅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
许可程序 |
(1)书面申请材料由核与辐射管理处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送厅领导签批。(2)申请 材料签批后,经办人按照许可的种类和范围,打印许可证件。签章后,通知申请单位领取;(3)销售、使用Ⅰ、Ⅱ、Ⅲ类放射源和生产、销售、使用Ⅰ、Ⅱ类射线 装置,以及拥有甲级、乙级、丙级非密封放射性工作场所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由核与辐射管理处组织进行技术审查和现场核查,出具核查报告;核查合格后,方 能取证。(4)许可情况在自治区环保厅网站公示。 |
工作时限 |
自受理书面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单位(技术审查和现场核查时间不包括在20个工作日内)。 |
许可形式 |
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加盖自治区环保厅印章。 |
许可变更 |
许可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中任何一项发生改变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提交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交回原颁发的许可证正副本。 |
许可延续 |
许可证有效期5年。届满30日前提交延续申请材料:(1)延续申请报告(2)监测报告(3)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4)许可证正、副本 |
办理机构 |
自治区环保厅核与辐射管理处 |
办理地址电话 |
地址:乌鲁木齐市南湖西路215号邮编:830063 联系人:徐辉 电话:0991-4165405 |
办理时间 |
国家法定工作日(夏季:上午10:00-13:00, 下午16:00-19:00) (冬季:上午10:00-13:30,下午15:30-18:30)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取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