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名称 |
工业、城市基础设施、矿产资源开发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审批 |
许可范围 |
按照分级审批规定由自治区环保厅负责审批的工业、城市基础设施、矿产资源开发类建设项目 |
许可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自治区环保局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绿色通道管理办法(试行)》 |
许可条件 |
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规定;符合行业发展规划;如位于规划的工业园区内,还应符合所在工业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满足总量控制和“以新带老”削减主要污染物。 |
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
1、建设单位关于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 告表或登记表)报批的申请;2、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文字版一式2份,报告书、报告表应提交电子版光盘一份;3、由自治区 级环境评估机构出具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评估意见;4、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地州市级)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初审意见;5、 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地州市级)或六家中央管理电力企业集团出具的关于建设项目污染物新增排污总量控制指标来源确认文件或总量控制计 划;6、需要公示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进行公众参与工作的情况说明;7、建设项目如位于规划的工业园区内,还应 当提交所在工业园区规划环评的审查意见;8、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交备案文件。 |
审查方式 |
1、项目建设单位向自治区环保厅提交相关材料;2、环境影响评价处负责拟稿。 |
许可程序 |
1、建设项目向自治区环保厅提交相关材料,2、建设项目环评相关材料由环境影响评价处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主管厅领导签批;3、签批后文件加盖自治区环保厅印章;4、由申请单位领取。 |
工作时限 |
自材料齐备之日起,将在40个工作日内批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20个工作日内批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10个工作日内批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
许可形式 |
由自治区环保厅出具书面审批文件 |
许可变更 |
建设内容发生变更,在变更前应向自治区环保厅报告,并征得同意。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须重新办理环评手续。 |
许可延续 |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评文件应报自治区环保厅重新审核 |
办理机构 |
自治区环保厅环境影响评价处 |
办理地址电话 |
地址:乌鲁木齐市南湖西路215号,邮编:830063 联系电话:0991-4165406 |
办理时间 |
国家法定工作日(夏季:上午10:00-13:00,下午16:00-19:00) (冬季:上午10:00-13:00,下午15:30-18: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