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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制度

伊犁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环保部《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推进自治区环保厅信息公开工作,经研究,成立厅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吴险峰 副厅长

  副组长:高利军 副巡视员

  成 员:由办公室、规划财务处、政策法规处、组织人事处、科技标准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环境影响评价处、监测监察处、污染防治处、自然生态保护处、核与辐射管理处、监察室、宣教中心、污染物监控与信息中心主要负责人组成。

  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厅办公室),具体负责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工作。主任:李新华(兼),副主任:华正禧、刘晶、刘忠瑞,成员:肉克彦、高哈尔、蔺蕊、王芸、候卫婷。

  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成员部门具体职责:

  一、厅办公室

  (一)组织制定自治区环保厅环境信息公开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则、提出工作要求、目标和规范;

  (二)组织协调自治区环保厅各业务处室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三)监督考核自治区环保厅各业务处室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四)负责对自治区环保厅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组织编制自治区环保厅环境信息公开指南、环境信息公开目录和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六)负责依申请公开的转办、督办工作。

  二、法规处

  处理因环境信息公开涉及到的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工作。

  三、 环保宣传教育中心

  负责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宣传报道。

  四、 污染物监控与信息中心

  (一)负责完善厅门户网站建设,科学设置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目录,设立投诉电子信箱;

  (二)维护管理门户网站公开的环境信息,门户网站所公开的各类环境信息数量的统计等工作;

  (三)提供信息公开工作技术支持, 配合厅办公室对各业务处室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和考核;配合编制环境信息公开指南、环境信息公开目录;

  (四)及时编制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初稿)。

  其他各处室(单位)职责:

  (一)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处室(单位)工作责任制,根据分工由各处室(单位)环境信息公开目录中规定的责任人负责环境信息公开的日常收集、整理、审核与发布工作。

  (二)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处室(单位)环境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负责以下工作:

  1、按照规定要求时限公开应主动公开的环境信息;

  2、负责职责范围内应公开的相关文件、资料的审核,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

  3、负责监督本处室(单位)工作人员依法公开环境信息;

  4、负责对本处室(单位)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5、做好环境信息公开的其他相关工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保厅办公室

  2015年2月2日

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环保部《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推进自治区环保厅信息公开工作,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反馈给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5年2月4日

 新疆环保厅信息公开办法(0).doc

  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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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推进和规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以及企业公开环境信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环境信息的权益,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信息,包括政府环境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

  政府环境信息,是指环保部门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企业环境信息,是指企业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与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环境影响和企业环境行为有关的信息。

  第三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环保部门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客观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环境信息。

  企业应当按照自愿公开与强制性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企业环境信息。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环保部门申请获取政府环境信息。

  第六条 环保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由办公厅作为本部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各业务机构按职责分工做好本领域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本部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本部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则;

  (二)组织协调本部门各业务机构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三)组织维护和更新本部门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

  (四)监督考核本部门各业务机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五)组织编制本部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指南、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六)监督指导下级环保部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七)监督本辖区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八)负责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

  (九)本部门有关环境信息公开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公开的环境信息,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环保部门应当从人员、经费方面为本部门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提供保障。

  第九条 环保部门发布政府环境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十条 环保部门公开政府环境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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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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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公开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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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环保部门应当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向社会主动公开以下政府环境信息:

  (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环境保护规划;

  (三)环境质量状况;

  (四)环境统计和环境调查信息;

  (五)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预报、发生和处置等情况;

  (六)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及落实情况,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

  (七)大、中城市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

  (八)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受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结果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项目、依据、条件、程序和结果;

  (九)排污费征收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实际征收数额以及减免缓情况;

  (十)环保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

  (十一)经调查核实的公众对环境问题或者对企业污染环境的信访、投诉案件及其处理结果;

  (十二)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十三)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

  (十四)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事件的企业名单,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名单;

  (十五)环境保护创建审批结果;

  (十六)环保部门的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

  (十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环境信息。

  环保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的范围编制本部门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目录。

  第十二条 环保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环境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环保部门在公开政府环境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环保部门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环境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环保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环境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环保部门对政府环境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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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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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环保部门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通过政府网站、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环境信息,环保部门应当自该环境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环保部门应当编制、公布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索引、信息名称、信息内容的概述、生成日期、公开时间等内容。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申请环保部门提供政府环境信息的,应当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采取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环保部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内容的具体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七条 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申请,环保部门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环境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环境信息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部门公开或者该政府环境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于能够确定该政府环境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八条 环保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能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的,经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答复期限,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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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企业环境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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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国家鼓励企业自愿公开下列企业环境信息:

  (一)企业环境保护方针、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及成效;

  (二)企业年度资源消耗总量;

  (三)企业环保投资和环境技术开发情况;

  (四)企业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和去向;

  (五)企业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六)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的处理、处置情况,废弃产品的回收、综合利用情况;

  (七)与环保部门签订的改善环境行为的自愿协议;

  (八)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

  (九)企业自愿公开的其他环境信息。

  第二十条 列入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名单的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超总量情况;

  (三)企业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四)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企业不得以保守商业秘密为借口,拒绝公开前款所列的环境信息。

  第二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的企业,应当在环保部门公布名单后30日内,在所在地主要媒体上公布其环境信息,并将向社会公开的环境信息报所在地环保部门备案。

  环保部门有权对企业公布的环境信息进行核查。

  第二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自愿公开环境信息的企业,可以将其环境信息通过媒体、互联网等方式,或者通过公布企业年度环境报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 对自愿公开企业环境行为信息、且模范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企业,环保部门可以给予下列奖励:

  (一)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开表彰;

  (二)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项目;

  (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推荐清洁生产示范项目或者其他国家提供资金补助的示范项目;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奖励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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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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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环保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二十五条 环保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部门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环保部门主动公开政府环境信息的情况;

  (二)环保部门依申请公开政府环境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环境信息的情况;

  (三)因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环保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环保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环保部门应当督促下级环保部门依法履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义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环保部门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环保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环保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政府环境信息内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在公开政府环境信息过程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环境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的;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不公布或者未按规定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规定,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代为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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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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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首批试行)》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经自治区环保局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日第七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首批试行)》

 ??????????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日

主题词:环保 政务公开 目录 指南 公告


抄送:自治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地、州、市环保局,自治区环保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2008年5月20日印发


   附件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首批试行)

  编制依据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92号令)、《关于加强全国环保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环发〔2007〕68号)、《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环保总局第35号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2号)、《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安排和要求的通知》(新政电政办〔2008〕2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范(暂行)〉的通知》(新政办函〔2008〕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要求和自治区政府的统一部署,特此编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首批试行)》。

  目录内容

  1机构职能(办公室负责提供)

  1.1机构概况

  1.1.1地理位置图

  1.1.2机构简介

  1.2领导简介

  1.2.1领导成员

  1.2.2领导工作分工

  1.3工作职能

  1.4内设机构

  1.4.1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1.4.2机关处室设置、工作职责、联系方式

  1.5直属事业单位

  1.5.1单位组成

  1.5.2工作职责

  1.5.3法人代表、联系方式

  1.6工作规则、制度

  1.6.1自治区环保局工作规则

  1.6.2自治区环保局管理制度

  2政策法规与环境标准(政策法规处负责提供)

  2.1国家法律法规

  2.1.1环保法律

  2.1.2行政法规

  2.1.3部门规章

  2.2地方法规规章

  2.2.1地方性法规

  2.2.2自治区政府规章

  2.3环境经济政策

  2.4自治区环保局规范性文件

  2.5环境标准(科技宣传处负责提供)

  2.5.1国家环境标准

  2.5.1.1环境质量标准

  2.5.1.2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2.5.1.3相关监测规范、方法标准

  2.5.2地方环境标准

  3行政决策

  3.1工作规划(规划财务处负责提供)

  3.1.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中环境保护内容

  3.1.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五年”规划

  3.1.3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指标分配

  3.2年度工作安排(办公室负责提供)

  3.2.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年度工作报告

  3.2.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年度工作安排

  3.3重大工作部署

  3.3.1总量控制(规划财务处负责提供)

  3.3.2污染源普查(规划财务处负责提供)

  3.3.3土壤调查(自然生态处负责提供)

  4行政职权

  4.1行政许可

  4.1.1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事项(政策法规处提供)

  4.1.1.1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4.1.1.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含试生产的审查)

  4.1.1.3权限内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审批

  4.1.1.4权限内核发排污许可证(含临时排污许可证)

  4.1.1.5排污申报登记

  4.1.1.6限期治理项目的验收

  4.1.1.7权限内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机烃类尾气的审批

  4.1.1.8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许可

  4.1.1.9权限内核发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单位的经营许可证

  4.1.1.10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以及开发利用伴生放射性矿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4.1.1.11权限内核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经营许可证

  4.1.1.12权限内污染物种类、数量的核定

  4.1.1.13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审批

  4.1.1.14外国人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审批

  4.1.1.15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登记证核发(由公安部门划转)

  4.1.1.16放射防护设施使用审批(由公安部门划转)

  4.1.1.17放射性药品使用审批(由公安部门划转环保、卫生部门审批)

  4.1.1.18放射性同位素购置核准(由卫生部门划转)

  4.1.1.19贮存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登记依据

  4.1.1.20回收利用放射性污染废旧物件、材料的去污处理审批依据

  4.1.1.21权限内夜间在居民区、教学区、疗养区从事建筑施工作业等噪声超标各种活动的审批依据

  4.1.1.22权限内在人口集中地区熔化或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审批依据

  以下由监督管理处负责提供

  4.1.2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依据,审批受理及审批程序

  4.1.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依据、受理及程序(包括建设项目试生产)

  以下由污染控制处负责提供

  4.1.4上市公司环境保护工作审核程序

  4.1.5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的项目、依据、标准、程序

  4.1.6固体废物跨省转移许可证核发的项目、依据、标准、程序

  4.1.7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的项目、依据、标准、程序

  4.1.8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的项目、依据、标准、程序

  4.1.9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

  4.1.10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备案

  4.1.11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的程序、结果

  以下由科技宣传处负责提供

  4.1.12绿色学校、绿色大学、绿色社区、环境教育基地审批的基本条件、程序、规定

  4.1.13自治区生态工业园区创建审批的基本条件、程序、规定

  4.1.14自治区环保科普基地创建审批的基本条件、程序、规定

  4.2行政处罚、复议和诉讼(政策法规处负责提供)

  4.2.1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程序

  4.2.2环境行政处罚告知书、决定书

  4.2.3环境行政复议的范围及管辖

  4.2.4环境行政诉讼的种类、范围

  4.3行政强制(政策法规处负责提供)

  4.3.1行政强制决定书

  4.3.2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文件

  4.4行政征收(规划财务处负责提供)

  4.4.1排污费征收

  4.4.1.1排污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4.4.1.2排污收费程序

  4.4.1.3排污费征收情况(自治区本级和地州市级)

  4.4.2行政事业性收费

  4.4.2.1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4.4.2.2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程序

  4.5企业污染治理专项补助资金申请的条件及程序(规划财务处负责提供)

  4.6自然保护区管理(自然生态处负责提供)

  4.6.1新疆自然保护区名录

  4.6.2新疆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4.6.3新疆自然保护区管理程序

  4.7环境质量状况(监督管理处负责提供)

  4.7.1环境状况公报

  4.7.2主要城市空气质量日报

  4.8环境统计和调查(规划财务处负责提供)

  4.8.1污染源普查信息

  4.8.2主要污染物排放信息

  4.8.3主要城市固废种类、产生量、处置情况等信息(污染控制处负责提供)

  5行政执法(污染控制处负责提供)

  5.1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

  5.2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预报、发生和处置

  5.3限期治理项目及验收

  5.4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企业名单

  5.5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政府核定指标的企业名单

  5.6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事件企业名单

  5.7环保专项行动

  5.7.1专项行动方案

  5.7.2专项行动简报

  5.7.3挂牌督办企业名单

  5.8拒不执行已生效环境行政处罚企业名单(政策法规处负责提供)

  6社会服务

  6.1信访、局长接待日

  6.1.1局信访办联系方式(办公室负责提供)

  6.1.2局长接待日(纪检监察室负责提供)

  6.2行政许可及审批申请表格下载

  6.2.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表(监督管理处负责提供)

  以下由污染控制处负责提供

  6.2.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6.2.3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

  6.2.4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6.2.5放射源申报登记表

  6.2.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洁生产审核技术依托单位申请表

  6.2.7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申请书

  6.2.8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申请书

  以下由科技宣传处负责提供

  6.2.9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申请表

  6.2.1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绿色学校推荐表

  6.2.1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绿色社区推荐表

  6.3公开公示

  6.3.1人事任免公示(组织人事处负责提供)

  6.3.1.2公务员录用情况

  6.3.1.3事业单位公开招聘

  6.3.1.4人事任免

  6.3.1.5军转安置

  6.3.1.6环境保护专业职称评审的条件、程序及结果

  6.3.2建设项目审批公示(监督管理处负责提供)

  6.3.2.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具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名单

  6.3.2.2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结果名单

  6.3.2.3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结果

  6.3.3许可证公示(污染控制处负责提供)

  6.3.3.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公示

  6.3.3.2辐射安全许可证发放公示

  6.3.4各种评比公示

  以下由污染控制处负责提供

  6.3.4.1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名录及审批公示

  6.3.4.2环保模范县市名录及审批公示

  6.3.4.3环境友好企业名录及审批公示

  以下由自然生态处负责提供

  6.3.4.4生态示范区名录及审批公示

  6.3.4.5生态县、市名录及审批公示

  6.3.4.6环境优美乡镇名录及审批公示

  6.3.4.7生态村名录及审批公示

  以下由科技宣传处负责提供

  6.3.4.8自治区环保科普基地名录及审批公示

  6.3.4.9绿色学校、绿色大学、绿色社区、环境教育基地名录及审批公示

  6.3.5环保科技管理公示

  以下由污染控制处负责提供

  6.3.5.1清洁生产审核试点企业名单

  以下由科技宣传处负责提供

  6.3.5.2环保科技成果及重大科技项目情况(科技宣传处负责提供)

  6.3.5.3自治区内获得环保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单位名单

  6.3.6宣传教育及公众参与相关情况公示(科技宣传处负责提供)

  6.3.6.1新闻发布会预告及发布内容

  6.3.6.2新闻采访管理办法

  6.3.6.3公众参与的有关规定、程序

  6.3.7自然保护区审批公示(自然生态处负责提供)

  6.3.7.1建立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申报书

  6.3.7.2建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申报书

  6.3.7.3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申报书

  6.3.8行政处罚、复议和诉讼办理结果公示(政策法规处负责提供)

  6.3.9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公示(污染控制处负责提供)

  7工作动态

  7.1年度主要工作和专项工作阶段性进展(各相关处室负责提供)

  7.2自治区环保局领导活动及讲话(办公室负责提供)

  7.3咨询、信访、污染投诉办理情况(办公室负责提供)

  7.3.1咨询受理答复情况

  7.3.2信访、环境污染投拆等受理及回复投诉处理情况

  7.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污染控制处负责提供)

  7.5行政审批及行政处罚听证会(政策法规处负责提供)

  7.6环境保护大事记(办公室负责提供)

  8其他信息

  8.1单位自身建设

  8.1.1行风建设(纪检监察室负责提供)

  8.1.2机关党建(机关党委负责提供)

  8.1.3精神文明创建(机关党委负责提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现自治区环保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92号令)、《关于加强全国环保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环发[2007]68号)、《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环保总局第35号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2号)、《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安排和要求的通知》(新政电政办[2008]2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范(暂行)〉的通知》(新政办函[2008]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要求和自治区政府的统一部署,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职责明确、落实到位”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环境信息,是指自治区环保厅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自治区环保厅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区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自治区环保厅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客观、真实的原则,及时、准确、可靠地公开政府环境信息。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自治区环保厅申请获取政府环境信息。
????第六条 自治区环保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牛晓萍厅长总负责,李一汀纪检组长具体负责;办公室作为自治区环保厅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负责协调、督促、定期通报各职能处室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信息中心作为技术支持和保障单位,配合厅办公室做好信息公开的日常管理工作;各职能处室为自治区环保厅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和第一责任人,按职责分工做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纪检监察室作为监督部门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自治区环保厅从人员、经费方面为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提供保障。
????第八条 自治区环保厅各职能处室发布政府环境信息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九条 自治区环保厅公开政府环境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信息公开类型与受理

????第十条 自治区环保厅政府环境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免予公开三种类型。
????第十一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自治区环保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上规定的所有内容)的自治区环保厅政府环境信息,各职能处室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必须自该环境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依申请获得政府环境信息。申请获得自治区环保厅提供政府环境信息的,应当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采取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自治区环保厅信息中心代为填写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内容的具体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三条 申请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和信息中心受理,信函、传真申请由办公室受理,网上申请由信息中心受理,经整理后由办公室和信息中心按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分发各职能处室进行办理,然后由各职能处室进行答复。
????第十四条 各职能处室要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能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的,经分管厅领导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答复期限,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对自治区环保厅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申请,各相关职能处室必须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自治区环保厅职责范围的,要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环境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依法不属于自治区环保厅职责范围或者该政府环境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三)对于能够确定该政府环境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 第十六条 自治区环保厅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并通过纸张、磁盘、光盘等介质提供政府信息的,按照提供政府信息的件数收取检索费。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收费标准依据国家规定收取。在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部门明确收费标准前,自治区环保厅以不高于乌鲁木齐市市场价格水平收取,并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申请减免费用时,凭有关证明,经本人申请,自治区环保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按保密、权益等类别划分免予公开的政务信息主要包括:
????l.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4.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6.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信息审查与公布

????第十八条 各职能处室在公开政府环境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按照公开时限提前准备各项公开内容,经处室主要领导审定后报分管厅领导审批,在自治区环保厅外网网站指定位置上进行公布。
????第十九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环境信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环境信息除外)。
????第二十条 各职能处室对无法确定是否涉密或不宜公开的内容应上报厅保密办进行审查,如有必要,由厅保密办上报自治区保密局和环境保护部进行认定。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环保厅向社会公布的环境信息除主要通过我厅环境保护外网网站外,根据需要经领导批准还可以通过报纸、电视等媒体或召开新闻发布会的方式公布。

第四章 信息反馈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环保厅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上一年度自治区环保厅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该年度报告由厅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职能处室编制,并按要求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自治区环保厅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自治区环保厅主动公开政府环境信息的情况;
  (二)自治区环保厅依申请公开政府环境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环境信息的情况;
  (三)自治区环保厅因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自治区环保厅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自治区环保厅相关处室不依法履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自治区环保厅或上级监督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经核实确认后自治区环保厅将督促相关处室依法履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义务。


第五章 评议考核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环保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安排对厅系统开展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厅办公室会同纪检监察室负责制定政务公开工作评议和考核办法,定期对各职能处室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其结果作为单位年度文明处室评定和目标考核奖惩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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