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第三批燃煤机组通过超低排放改造水平认定 |
来源: 作者:大气环境管理处 时间:2017年10月15日 点击量: |
根据《关于做好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项目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新环发〔2016〕389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自治区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新环发〔2017〕41号,下简称《实施意见》)和自治区环保厅《关于取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2017年 第18号,下简称《公告》)的要求,10月,三家燃煤发电企业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技术公司,对4台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开展了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并自行组织验收、公示。这也是新疆《实施意见》和《公告》发布实施后第一批自行组织评估监测和验收的企业。 经审核,三家企业4台燃煤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了超低排放水平。截止目前,新疆共有7家9台燃煤机组通过超低排放改造水平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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