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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来源: 作者: 时间:2015年07月03日  点击量:

一、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二、设定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

  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环发〔2009〕150号)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

  关于委托地(州、市)环保局办理部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的通知(新环评价发[2011]453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部令第5号、7号、17号)
       关于下放部分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通知(新环发[2014]483号)

三、申请条件:由省级环保部门审批的项目或由国家环保部门委托省级环保部门验收的项目


四、办理材料:
        (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及申请文件,文字版一式2份;

  (二)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编制的验收监测或调查文件(报告或报告表),文字版一式2份,电子版1份;

  (三)由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公示材料,文字版1份,电子版1份;

  (四)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要求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提交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纸件1份。


五、办理地点: 乌鲁木齐市南湖西路21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处


六、办理时间: 国家法定工作日  上午10:00-13:00,下午16:00-19:00
七、联系电话: 0991-4165406

八、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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