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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治理项目的验收
来源: 作者:监测监察处 时间:2015年07月03日  点击量:

  一、 事项名称:

  限期治理项目的验收

  二、设定依据: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第284号令第十六条

  三、申请条件:

  (一)在限期内完成限期治理任务;

  (二)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环境监测结果达到限期治理要求。

  四、办理材料:

  (一)治理计划;

  (二)治理进度报告;

  (三)验收申请;

  (四)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五、办理地点:

  乌鲁木齐市南湖西路21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监测监察处

  六、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10:00-13:00 下午16:00-19:00,冬季:上午10:00-13:00 下午 15:30-18:30(以上均为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
  七、联系电话:

  0991-4165355

  八、办理流程:

  (一)申报单位提出限期治理项目验收申请;

  (二)环保厅一站式服务窗口接件转业务科;

  (三)现场调查、核实;

  (四)提出审核意见;

  (五)下达限期治理项目符合(不符合)环保要求通知书;

  (六)领取限期治理项目验收合格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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