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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审批
来源: 作者:监测监察处 时间:2015年07月03日  点击量:

  一、事项名称:

  权限内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审批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三、申请条件:

  有切实可行的污染物治理方案及设施,确保达到国家规定排放标准。

  四、办理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污染物治理方案及相关处理设施的技术资料;

  (三)该建设项目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文件;

  (四)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文件;

  (五)污染物治理方案及相关处理设施的技术资料。

  五、办理地点:

  乌鲁木齐市南湖西路21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监测监察处

  六、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10:00-13:00 下午16:00-19:00,冬季:上午10:00-13:00 下午 15:30-18:30(以上均为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
  七、联系电话:

  0991-4165355

  八、办理流程:

  (一)需要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单位、个人提出申请;

  (二)环保部门进行现场核查、踏勘;

  (三)根据核查做出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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