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限内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审批 |
来源: 作者:监测监察处 时间:2015年07月03日 点击量: |
一、事项名称: 权限内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审批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三、申请条件: 有切实可行的污染物治理方案及设施,确保达到国家规定排放标准。 四、办理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污染物治理方案及相关处理设施的技术资料; (三)该建设项目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文件; (四)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文件; (五)污染物治理方案及相关处理设施的技术资料。 五、办理地点: 乌鲁木齐市南湖西路21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监测监察处 六、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10:00-13:00 下午16:00-19:00,冬季:上午10:00-13:00 下午 15:30-18:30(以上均为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 0991-4165355 八、办理流程: (一)需要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单位、个人提出申请; (二)环保部门进行现场核查、踏勘; (三)根据核查做出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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