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限内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核准 |
来源: 作者:监测监察处 时间:2015年07月03日 点击量: |
一、 事项名称: 权限内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核准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四条 三、申请条件: (一)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实需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 (二)原有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丧失的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已有其它设施替代。 四、办理材料: (一)垃圾处理设施和场所的关闭、闲置和拆除申请; (二)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它设施替代的证明; (四)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后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 (五)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 (六)拟新建设施设计图; (七)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的,应当提供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 五、办理地点: 乌鲁木齐市南湖西路21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监测监察处 六、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10:00-13:00 下午16:00-19:00,冬季:上午10:00-13:00 下午 15:30-18:30(以上均为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 0991-4165355 八、办理流程: (一)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单位提出申请; (二)环保部门进行现场核查、踏勘; (三)根据核查做出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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