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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审批
来源: 作者:监测监察处 时间:2015年07月03日  点击量:

  一、事项名称:

  权限内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审批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三、申请条件:

  (一)因生产工艺改变、污染防治设施维修或停产等原因确有必要拆除或闲置的;

  (二)拆除或闲置后应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不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隐患。

  四、办理材料:

  (一)申请拆除或者闲置污染治理设施报告;

  (二)确需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说明材料。

  五、办理地点:

  乌鲁木齐市南湖西路21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监测监察处

  六、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10:00-13:00 下午16:00-19:00,冬季:上午10:00-13:00 下午 15:30-18:30(以上均为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
        七、办理时限:
       
(1)对需要暂时停运的,应当在 15 日之内批复;(2)对需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应当在 30 日内予以批复

  八、联系电话:

  0991-4165355

  九、办理流程:

  (一)需要闲置或者拆除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单位提出申请;

  (二)环保部门进行现场核查、踏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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