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文件审批 |
来源: 作者:核与辐射管理处 时间:2015年06月30日 点击量: |
一、事项名称: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文件审批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主席令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主席令77号)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449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3号)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31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保部令5号) 三、申请条件: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建设项目。 四、办理材料: (一)申请报告(红头文件); (二)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式2份)及电子版; (三)专家技术审查意见。 五、办理地点:乌鲁木齐市南湖西路21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核与辐射管理处 六、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10:00-13:00 下午16:00-19:00,冬季:上午10:00-13:00 下午 15:30-18:30(以上均为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 七、联系电话:0991-4165405、0991-4165350 八、办理流程: (一)申请单位将申请材料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二)核与辐射管理处在收到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符合条件的,环境影响登记表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环境影响报告表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环境影响报告书在40个工作日内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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