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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
来源: 作者:污染防治处 时间:2015年06月30日  点击量:

  一、事项名称: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2.《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6号令);

  3.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环发〔2005〕151号);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新发改地区[2005]800号)

  三、申请条件

  1.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编制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2.基本完成清洁生产无/低费方案。

  3.技术装备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行业政策要求。

  4.清洁生产审核期间,未发生重大及特别重大污染事故
  四、办理材料

  (一)向新疆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报送的材料

  1.《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2.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资质和审核员资质证书复印件。

  3.环保相关批复文件。

  4.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清洁生产审核前和清洁生产审核期间的环境监测报告或者清洁生产审核前的企业与地方环保主管部门联通的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的监测数据。

  5.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与清洁生产审核咨询单位签订的委托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二)向自治区环保厅报送的材料

  1.书面申请。

  2.修改完善后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3. 新疆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出具的技术评估意见。

  五、办理地点:乌鲁木齐市南湖西路21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污染防治处

  六、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10:00-13:00 下午16:00-19:00,冬季:上午10:00-13:00 下午 15:30-18:30(以上均为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

  七、联系电话:0991-4165404

  八、办理流程

  1.企业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申请技术评估的请示及相关材料报送自治区环保厅委托的新疆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2.新疆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对企业报送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函。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充的材料,待材料齐全后,出具受理函。

  3.新疆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进行评估,咨询单位根据专家的修改意见修改完善,重新报送后,新疆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出具评估意见。

  4.企业将企业申请、修改完善后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以及新疆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出具的评估意见报送自治区环保厅。

  5.自治区环保厅对评估意见进行审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企业并明确验收时间;未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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