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
来源: 作者: 时间:2011年11月27日 点击量: |
一、责任部门:环境监察总队 二、执法依据: 《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乌鲁木齐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条例》、《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油勘探开发环境管理办法》 三、受理条件: (一)有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三)属于本机关管辖; (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到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四、承诺办结时间: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做出处理决定。案件办理过程中听证、公告、监测、鉴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期限。 五、工作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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