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
来源: 作者: 时间:2011年11月27日 点击量: |
一、责任部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二、承办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 《关于新疆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资质问题的通知》(新环监发(2003)340号) 三、受理条件: 由评估中心办公室对环评文件(送审稿)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当场受理;对不符合以下要求的,当场退回。 建设单位未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估的委托函;环评文件编制单位超越评价资质等级或评价范围;彩色环评单位资质证书页上未注明项目名称和文件类型,没有盖环评机构公章(鲜章)、法人名章;环评文件项目负责人未取得相关行业的环评工程师或其他编制人员无环评上岗证书编制环评文件;没有环评文件项目负责人及其他编制人员亲笔签名;位于规划的工业园区或河流流域的建设项目不能满足自治区环保厅关于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受理条件及推进河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函中的相关要求的。 四、承诺办结时间: 自登记之日起,一般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按照20个工作日、环境影响报告表10个工作日;纳入绿色通道项目的环境影响文件,报告书10个工作日,报告表5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评估。 五、收费标准: 《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 125号) 六、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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