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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
来源: 作者: 时间:2011年11月27日  点击量:

  一、责任处室:污染防治处

  二、承办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6号令)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环发〔2005〕15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60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61号)

  《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 (环发〔2010〕 54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新发改地区〔2005〕800号)

  三、清洁生产审核范围: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通称“双超”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通称“双有”企业,以环保部公布的需重点审核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为准。);

  (二)按照《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确定的其他重点企业。其中: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含铅蓄电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五个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防控行业,以及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多晶硅、电解铝行业作为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

  四、企业申请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条件及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编制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2、基本完成清洁生产无/低费方案;

  3、技术装备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行业政策要求;

  4、清洁生产审核期间,未发生重大及特别重大污染事故。

  (二)申请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1、企业提交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申请;

  2、《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3、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出具的清洁生产审核后的环境监测报告;

  4、协助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咨询服务机构资质证明及参加审核人员的技术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企业申请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条件和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后按照评估意见所规定的验收时间,综合考虑当地政府、环保部门时限要求提出验收申请;

  2、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之后,继续实施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合格3个月后,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污染物减排指标。

  (二) 企业申请清洁生产审核验收需提交的材料

  1、《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请表》;

  2、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3、环境监测报告;

  4、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意见;

  5、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报告。

  六、承诺办结时间:

  清洁生产审核评估: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评估,提出书面意见。自治区环保厅对评估意见进行审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企业并明确验收时间;未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效果进行评估验证和现场检查,提出验收意见。自治区环保厅对验收意见进行审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企业;未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办事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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