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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上市企业和上市企业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
来源: 作者: 时间:2011年11月27日  点击量:

  一、责任处室:污染防治处

  二、承办依据:

  《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05号)

  《关于做好上市公司环境保护审核工作的通知》(新环控发〔2007〕64号)

  《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8〕24号)

  《关于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IPO申请申报文件的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监管函〔2008〕6号)

  《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的通知》(环办函〔2008〕373号)

  《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严格开展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11〕14号)

  三、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对登记注册地在我区的申请上市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及其紧密型成员单位,从事环发〔2003〕101号文件所列的重污染行业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再融资募集资金投资于重污染行业的生产经营企业。

  重污染行业和重点企业暂定为:钢铁、冶金、化工、石化、煤炭、火电、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和《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环发〔2010〕54号)

  1、从事跨省经营的重污染行业企业,我厅负责对其在本辖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司及其紧密型成员单位进行环保核查,向环境保护部出具初审核查意见。

  2、上市主体在我区注册登记、并从事跨省经营的非重污染行业的企业,由我厅商有关省级环保部门进行环保核查,向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出具核查意见。

  3、上市主体在我区注册登记、未从事跨省经营的企业,无论所属行业是重污染或非重污染,均由我厅进行环保核查,向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出具核查意见。

  4、上市主体在外地注册登记、从事跨省经营的非重污染行业的企业,我厅依据外地省级环保部门的商函进行环保核查,向有关省级环保部门出具核查意见。

  四、核查的时段:

  对申请上市的公司进行环保核查的时段为申请上市环保核查前连续36个月。对申请再融资的上市公司,如属首次进行环保核查的,核查时段为申请环保核查前连续36个月;如属再次进行环保核查的,核查时段应按接续上一次环保核查时段确定。

  五、上市公司申请环保核查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上市企业和上市企业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企业提出核查申请。

  (二)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的上市公司环保核查技术报告;

  核查报告主要内容:

  1、企业(含企业紧密型成员单位)基本情况;

  2、企业(招股说明书中包括的所有注册地在本地区的上市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报证监会待批准的招股说明书或公司发行证券方案;

  4、符合核查内容有关规定的证明文件和材料,按照环境保护部有关环保核查工作程序要求,对上市公司的环保核查主要包括十三个方面;

  5、我区注册的企业需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州市环保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

  6、自治区环保厅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六、承诺办结时间:

  对申报材料齐全的企业,2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所提供的材料进行技术审查和现场核查;对通过技术审查和现场核查或限期完成整改的企业,在自治区环保厅网站或主要新闻媒体进行5天的公示;对公示期间有投诉的,自治区环保厅予以核实。对公示期无异议的,以函的形式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并抄报环保部。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办事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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