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生放射性矿项目环评审批 |
来源: 作者: 时间:2011年11月27日 点击量: |
一、责任处室:核与辐射管理处 二、承办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主席令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主席令77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3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令2号) 三、办理对象: 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伴生放射性矿开发项目由环保部审批;其它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项目由自治区环保厅审批。 四、受理条件: (一)申请报告(红头文件); (二)由有相应环评资质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式8份); (三)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有较大影响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需有专家技术审查意见。 五、承诺办结时间:报告表20个工作日,报告书4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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