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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新疆宏顺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发布机构:
索 引 号: XJ073-2000-2017-000438 文  号:
主 题 词: 生成日期: 2017年10月03日

 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新疆宏顺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新环罚字[2017]第3-049号

  新疆宏顺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422795768565E

  地址:新疆吐鲁番市托克逊县阿乐惠镇艾维尔沟85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新芳

  我厅于2017年6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托盖索洛石灰岩开采项目剥离土堆场未设置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2、废机油桶露天堆放在无防护措施的空地。

  3、废机油桶储存区未设立危险废物标识牌。

  4、石灰石矿破碎生产线改扩建项目矿区燃煤锅炉未安装多管旋风除尘器,2号破碎线未安装袋式除尘器,矿山路面未硬化。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现场影像资料、现场调查询问笔录(20170625)、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0170625)、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关于新疆宏顺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托克逊艾维尔沟托盖索洛石灰岩矿区2号矿体3线西石灰岩矿开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新环评价函〔2012〕642号)、《关于新疆宏顺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托克逊艾维尔沟托盖索洛石灰岩矿区2号矿体3线西石灰岩矿开采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吐市环验函〔2016〕121号)、《关于新疆宏顺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石灰石矿破碎生产线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托环〔2014〕72号)等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厅于2017年7月31日以《行政处罚告知(听证)书》(新环罚告字[2017]第3-034号、新环听告字[2017]第3-03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经会议审议认为你单位陈述申辩理由不符合行政处罚减免条件,对你单位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我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十一项、第一项规定,参照《新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针对违法事实一处以罚款:(大写)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针对违法事实二处以罚款:(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针对违法事实三处以罚款:(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针对违法事实四处以罚款:(大写)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共计处以罚款:(大写)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可以按每日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交通银行新疆区分行营业部

  户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规划财务处  账号:651100850018000813120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7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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