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 | 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新疆圣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托克逊县黑山矿区小露天煤矿) | 发布机构: | |
索 引 号: | XJ073-2000-2017-000356 | 文 号: | |
主 题 词: | 生成日期: | 2017年09月25日 |
新环罚字[2017]第3-041号
新疆圣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托克逊县黑山矿区小露天煤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000MA776K3W43
地址:吐鲁番市托克逊县阿乐惠乡T区1段17号1层10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昌正林
我厅于2017年6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未按环评要求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生活污水直接排放。
2.挖运队危险废物(废机油)存放场所建设不规范,废机油滤芯堆放处地面未做防渗处理,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3.废机油溢流浸入未做防渗地面中。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1.现场调查影像资料;2.现场调查询问笔录(2017年6月25日);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7年6月25日);4.违法主体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授权委托书;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5.《关于黑山后峡煤田黑山矿区托克逊县肖尔布拉克-梯匈沟圣雄露天煤矿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新环函〔2015〕783号);6.处置危险废物第三方公司资质证书;7.《托克逊县环境保护局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托环责停字〔2017〕05号)等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规定。我厅于2017年8月18日以《行政处罚告知(听证)书》(新环罚告字[2017]第3-049号、新环听告字[2017]第3-04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我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七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第十一项、第二款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规定,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针对违法事实一:处以罚款:(大写)伍万圆整(50000.00);
针对违法事实二:处以罚款:(大写)壹万圆整(10000.00);
针对违法事实三:处以罚款:(大写)伍万圆整(50000.00);
上述违法行为共处罚款:(大写)壹拾壹万圆整(110000.00)。
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可以按每日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交通银行新疆区分行营业部
户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规划财务处 账号:651100850018000813120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7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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