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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新疆黑山煤炭化工有限公司) 发布机构:
索 引 号: XJ073-2000-2017-000352 文  号:
主 题 词: 生成日期: 2017年09月25日

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新疆黑山煤炭化工有限公司)

  新环罚字[2017]第3-039号

  新疆黑山煤炭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422676342449L

  地址:新疆吐鲁番地区托克逊县克尔碱镇黑山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金军

  我厅于2017年6月25日-6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利用渗坑排放熄焦生产废水(将熄焦生产废水排入厂区东南侧的自然沟内)。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现场影像资料、现场调查询问笔录(20170625、20170627、20170629)、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0170625)、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关于新疆黑山煤炭化工有限公司60万吨/年半焦2万吨/年活性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新环监函〔2009〕360号)、《关于新疆黑山煤炭化工有限公司60万吨/年半焦2万吨/年活性炭项目变更有关问题的复函》(新环评价函〔2013〕1250号)等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厅于2017年7月31日以《行政处罚告知(听证)书》(新环罚告字[2017]第3-032号、新环听告字[2017]第3-03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我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大写)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

  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可以按每日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交通银行新疆区分行营业部

  户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规划财务处  账号:651100850018000813120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7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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