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 | 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新疆圣雄焦化有限公司) | 发布机构: | |
索 引 号: | XJ073-2000-2017-000350 | 文 号: | |
主 题 词: | 生成日期: | 2017年09月25日 |
新环罚字[2017]第3-038号
新疆圣雄焦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422MA7764BU5N
地址:新疆吐鲁番市托克逊县阿拉沟沟口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帕尔哈提·托合提
我厅于2017年6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年产180万吨兰炭、156万吨气烧石灰建设项目未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要求建设兰炭荒煤气脱硫设施、兰炭酚氰废水污水处理设施;
2.焦炭堆场、原煤堆场未建设全封闭式存储库,无防风抑尘措施。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现场影像资料、现场调查询问笔录(20170624)、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0170624)、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关于新疆圣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80万吨兰炭156万吨气烧石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新环函〔2014〕70号)等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我厅于2017年7月26日以《行政处罚告知(听证)书》(新环罚告字[2017]第3-042号、新环听告字[2017]第3-04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我厅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参照《新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规定,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针对违法事实一处以罚款:(大写)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针对违法事实二处以罚款:(大写)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共计处以罚款:(大写)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130000.00)。
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可以按每日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交通银行新疆区分行营业部
户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规划财务处 账号:651100850018000813120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7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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