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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环保厅向人民法院申请今年首起自治区本级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案
来源: 作者:监察总队 时间:2017年07月21日  点击量:

  6月28日,自治区环保厅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申请一起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案件被成功受理。具体案情如下:2016年9月18日,自治区环保厅对沙湾碧源热力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新环罚字[2016]第1-018号),行政处罚罚款10万元。该公司收到该决定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缴纳义务,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且已超过法定期限。自治区环保厅于2017年3月23日向当事人下达《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新环催字〔2017〕001号),截至6月23日,该企业仍未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受自治区环保厅委托,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截至目前,该案已由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出具《行政裁定书》(〔2017〕新0105行审10号),认为自治区环保厅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准予强制执行。

  今后,自治区环保厅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严格法律程序,将不履行法定缴款义务的企业一律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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