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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新春石油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固体废物制度案件
来源: 作者:监察总队 时间:2016年10月24日  点击量:

  一、案例简介部分

  1、【案例提供单位】克拉玛依市环保局

  2、【案例点评人】张宪钦

  3、【案例类型】示范类

  4、【案件名称】涉嫌违反固体废物制度案

  5、【主要违法行为】该公司污水污油池作为该公司贮存危险废物场所其泥浆固化池、油泥沙池四周防渗膜破损,废机油桶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6、【污染类型】危险废物

  7、【违法企业所属行业】油田开采

  8、【处罚及执行情况】处罚9万

  9、【关键词】危险废物

  二、正文部分

  1、【基本案情】

  2016年9月29日,克拉玛依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新疆新春石油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现场亮证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污水污油池作为该公司贮存危险废物场所其泥浆固化池、油泥沙池四周防渗膜破损,废机油桶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克拉玛依市环境监察支队于2016年10月9日向克拉玛依市环保局申请立案,克拉玛依市环保局于2016年10月9日批准立案。克拉玛依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曹依衡(环保650427)、那庆(环保J000007)调查询问该公司法人授权人并现场勘查后于2016年10月13日调查终结。

  2、【法律依据与处理结果】

  克拉玛依市环境监察支队于2016年10月10日向新疆新春石油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达了《克拉玛依市环境保护局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要求该公司于2016年10月11日12时前携带有关资料到克拉玛依市环保局环境监察支队接受调查、询问。该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人刘传宏于2016年10月11日12时接受调查询问,调查到污水污油池为新疆新春石油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用来存放危险废物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油污水的场所,该场所在克拉玛依地界上,2011年由该公司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污水污油池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3000方1#风干池、3000方2#风干池、500方切水池、临时污油回收池已与2#风干池连为一体,这些池子收集生产过程中管线穿孔产生的污油污水。一部分是2000方泥浆固化池和油泥沙池,收集有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含油废弃物、油泥油角并作为废机油的临时堆放地。1#风干池、2#风干池、切水池、临时污油回收池建设时采用水泥砖混结构堆砌,泥浆固化池和油泥沙池底部及四周由三合土加防渗膜做防渗处理。1#风干池、3000方2#风干池、500方切水池、临时污油回收池已经贮存满管线穿孔产生的污油污水,泥浆固化池和油泥沙池已经使用了大半,混合堆存含油废弃物、油泥油角和废机油桶。污水污油池没有雨棚,周边没有设置围堰,                                                                                                                                                          污水污油池路面没有采取硬化措施,防渗膜老化破损严重。门口设置有危险废物临时场地警示标示,存放在泥浆固化池和油泥沙池的废机油桶没有设置相应的警示标示。自污水污油池投入使用以来没有转移过,2016年8月已与克拉玛依克利达油脂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危险废物处置合同,交由该单位处置,目前正在办理转移手续。调查询问完毕后,克拉玛依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梳理案情,发现刘传宏在询问笔录中说述的泥浆固化池和油泥沙池底部由三合土加防渗膜做防渗处理,与9月27日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的泥浆固化池、油泥沙池仅有四周防渗膜处理不符。2016年10月12日,克拉玛依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新疆新春石油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污水污油池现场亮证核实取证。经使用铁锹采挖后发现油泥沙池、泥浆固化池底部没有防渗膜,同时发现油泥沙池装油口周边地势与该池其余位置存在高度差,低于该池其余位置地势,未见三合土。油泥沙池内废机油桶四周防渗膜破损严重,四周有大量含油液体。2016年10月13日再次询问刘传宏,刘传宏对以上事实认可。2016年10月17日克拉玛依市环保局召开了案件评审讨论会,认定新疆新春石油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废机油桶作为危险废物的容器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其污水污油池作为贮存危险废物的场地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七十五条第二款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参照标准(试行)》,对危险废物的容器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违法行为处罚1万元,对污水污油池作为贮存危险废物的场地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违法行为处罚8万元,合并处罚9万元。

  3、【案例启示】

  在实际执行危险废物管理过程中,产废单位一直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只是针对经营单位对贮存场所的要求。但实际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危险废物(尾矿除外)贮存的污染控制及监督管理,适用于危险废物的产生者、经营者和管理者。就是说本案中,新疆新春石油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污水污油池作为经营单位的危废临时贮存也是必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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