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市新疆乌古孜汗实业有限公司未批先建行政处罚案件 |
来源: 作者:监察总队 时间:2016年10月24日 点击量: |
【案例提供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和田市环境保护局 【案例点评人】 郝俊 和田市环境保护局 【案例类型】行政处罚 【案例名称】新疆乌古孜汗实业有限公式未批先建行政处罚案件 【主要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污染类型】水污染 【违法企业所属行业】食品制造 【处罚及执行情况】2016年9月8日,和田市环境监察大队监察人员,对位于和田市迎宾路885号的新疆乌古孜汗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自2008年开始搬迁至现地址,至今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同时该项目未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的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监察人员进行了现在拍照取证,并撰写了环境保护现场检查(询问)笔录。9月9日,和田市环保局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向该企业下达《责令停产整治事先告知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所有生产经营活动;9月19日,向该企业下达《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10月8日对该企业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0月13日,对该企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企业在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完成并通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之前停止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 【关键词】未批先建 一、基本案情与审理过程 2016年9月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市和田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对位于和田市迎宾路885号的新疆乌古孜汗实业有限公司,自2008年开始搬迁至现地址,至今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同时该项目未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的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和田市环保局认为该企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由于该企业属于已建成企业,建设部分已完成,经和田市环保局研究决定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对该企业进行行政处罚。 由于该企业在接受调查时,主动配合,态度端正,切该企业行业对环境污染较小,和田市环保局决定对该企业处于总投资额度百分之一的罚款,即人民币1.2万元。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一)违法行为的认定 问题:和田市环境保护局认定新疆乌古思汗实业有限公司“未批先建”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本案中涉及企业,与2008年搬迁至现地址,建设项目地点发生重大变动,但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这一行为构成“未批先建”。 (二)处罚措施的适用 问题1:和田市环保局责令该企业停产整治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对于上述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单该单位建设部分已完成,属于已建成企业,因此和田市环保局决定责令起停止一切生产经营活动。 问题2:本案的处罚幅度是否适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本案中,涉案企业行业为食品加工,对环境污染较小,且企业负责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配合、态度良好,结合以上原因,和田市环保局决定对该企业处于法律规定范围内最小额度的罚款。 三、本案启示 本案件中涉及的企业,属招商引资历史遗留问题,在和田市并非个例。虽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足,单因涉及招商引资,因此在此类案件处理中时常会遇到较大的行政干预。过去此类案件处理,到最后都是要求补办环评了事。此案是和田市类似案件进行行政处罚的并执行完成第第一案,案件办理过程中,和田市环保局从领导班子到执法人员,能顶住压力,不为行政干预所动,严格执法。为今后“未批先建”类案件处理树立了一个标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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