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勒泰地区布尔津县鹏翔砂石料开采有限公司渗坑排污停产整治案 |
来源: 作者:监察总队 时间:2016年10月24日 点击量: |
【案例提供单位】新疆维布尔津县环境保护局 【案例点评人】王祥琳 布尔津县县环境保护局 【案例类型】警示类 【案例名称】布尔津县鹏翔砂石料有限公司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主要违法行为】违反水污染防治法 【污染类型】水污染 【违法企业所属行业】砂石料建筑行业 【处罚及执行情况】2016年10月16日,阿勒泰地区环保局环境监察支队联合布尔津县环境监察支队监察人员,对位于布尔津县阔斯特克乡布尔津河附近鹏翔砂石料有限公司堆料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对从距堆场去14千米处采矿场将原料砂石料拉运至砂石料堆场,原料清洗→堆料→出售。原料在清洗过程中洗料废水直接在未采取任何防渗措施的渗坑里,最后利用自然渗水方式将渗坑内洗料废水渗干;同时,生活污水倾倒至没有任何防渗措施的渗坑内,利用自然渗水方式进行处理,现场勘查取证中采取拍照。布尔津县鹏翔砂石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因抵账原因接手,在与原企业转交过程中未移交任何环保相关手续。布尔津县环境保护局监察人员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规定对企业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拟对该公司罚款2万元。 【关键词】渗坑、污染物、立即停产整治 一、基本案情与审理过程 2016年10月16日,新疆阿勒泰地区环境监察支队和布尔津县环境监察支队联合执法,在对布尔津河周边企业排查中发现在布尔津县阔斯特克乡布尔津河流域附件的鹏翔砂石料开采有限公司堆料场在洗砂石料过程中产生洗料废水,废水储存于未采取任何防渗措施的渗坑内,利用自然渗水方式将水渗干。同时布尔津县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在县城执法勘察、拍照取证。 布尔津县环保局认为,鹏翔砂石料开采有限公司堆料场生产废水及生活污水均排放至未做防渗漏的渗坑内,从案件事实分析,涉嫌以利用无污染防治措施的渗坑进行违法排放污染物。并依据《环境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相关规定,对该企业实施立即停产整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决定罚款2万元。行政处罚决定书将于七日后下达。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一)违法行为的认定 问题:布尔津县环境保护局认定鹏翔砂石料开采有限公司堆料区渗坑逃避监管排污生产、生活污水的违法依据是什么? 布尔津县鹏翔砂石料开采哟西公司堆料区生产废水及生活污水的渗坑符合《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对“渗坑”的定义,“渗井、渗坑是指无防渗漏措施或起不到防渗作用的、封闭或半封闭的坑、池、塘、井和沟、渠等”,通过布尔津县县环保局监察大队对现场检查、照片取证,该企业渗坑为无任何防渗措施渗坑,坑内存有大量生产废水和生活废水。因此,布尔津县鹏翔砂石料开采有限公司堆料区的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情形,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处罚措施的适用 问题1:布尔津县环境保护局实施立即停产整治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对于上述违法行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部令30号)第六条规定 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停产整治措施: (一)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二)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三)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年度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四) 被责令限制生产后仍然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五)因突发事件造成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据上述法律责任条款,布尔津县环保局认为该企业违法行为符合上述第六条第一款,因此布尔津县环境保护局对企业实施立即停产整治。 问题2:本案的处罚幅度是否适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本案中,布尔津县环保局对企业进行处罚,按照项目总投资60万元的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三点三三的罚款幅度。三、本案启示 在案件查处执行中,对法律的学习是必要的,能够针对部不同的违法行为合理的使用不同的法律条文,根据实际情况,有的放矢,快速固定证据。在办理案件中,由于基层人员专业知识、业务能力有限等多方面的原因,办案速度较慢,再加上基层设备不足,在取证方面仅能开展现场笔录制作及拍照等方式进行证据收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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