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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新疆金特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 作者: 时间:2018年03月29日  点击量:

  新环改字[2018]2-003

  新疆金特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007545856584

  地址: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静县铁尔曼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吴勇

  2017年11月29-12月1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监察总队你单位环保手续球团、烧结、高炉、转炉、轧钢、原料堆场等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球团1#、2#、4#竖炉的二氧化硫浓度为5.15×10³mg/m³、3.28×10³mg/m³、639mg/m³,不符合企业应当执行的《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表二标准(执行标准为二氧化硫200mg/m³),分别超标25.75倍、16.4倍、3.195倍;炼钢转炉除尘器出口颗粒物浓度为356mg/m³,不符合企业应当执行的《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表二标准(执行标准为颗粒物50mg/m³),超标7.12倍烧结机头烟气脱硫塔出口颗粒物浓度为85mg/m³,不符合企业应当执行的《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2-2012表二标准(执行标准为颗粒物50mg/m³),超标1.7倍

  2.原料堆场、渣场未全部建设防风抑尘设施,球团、烧结上料口、球团堆场等无防风抑尘措施,未采取洒水降尘措施

  3.未按照环评报告书“以新带老”治理措施的要求,落实“球团厂采用循环流化床脱硫,脱硫效率不低于80%”,配套相应的脱硫设施。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1.新疆和钢新能科技公司总经理顾兴钧(受委托管理负责人)、安环部原副部长葛守宏调查询问笔录;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监测报告》报告编号:巴环监ZL2017-325;4.新疆和钢新能科技公司总经理顾兴钧(受委托管理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5.新疆金特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安环部原副部长葛守宏身份证复印件;6.新疆金特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勇身份证复印件;7.顾兴钧、葛守红授权委托书;8.关于和钢新能科技公司人事任命的决定(新和装备股份(董)字〔2017〕11号);9.营业执照10.《新疆金特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淘汰落后产能技术改造项目的意见》(巴经贸〔2009〕82号);11.《关于核准金特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淘汰落后产能技术改造项目的批复》(新经信技改函〔2009〕232号);12.《关于新疆金特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淘汰落后产能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新环评函〔2009〕30号);13.《关于新疆金特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淘汰落后产能技术改造项目试生产的批复》(新环评价函〔2011〕670号);14.《关于新疆金特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淘汰落后产能技术改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新环函〔2015〕1267号);15.《关于新疆金特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淘汰落后产能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新环评估〔2011〕391号);16.《新疆金特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淘汰落后产能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部分);17.《新疆金特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淘汰落后产能技术改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新环验〔HJY-2014-171〕;18.巴州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巴环罚〔2017〕8号);19.《和静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静环罚字〔2017〕3、4号);20.《环境保护部来信来访转送单第5828号(和静县金特钢铁厂)》21.《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22.《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23.《关于新疆金特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污染环境信访投诉调查情况的报告》等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我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处理:

  1.针对违法事实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针对违法事实2,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3.针对违法事实3,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厅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8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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