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新疆中泰矿冶有限公司) |
来源: 作者: 时间:2018年03月29日 点击量: |
新环罚字[2018]第3-005号 新疆中泰矿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2663603830E 地址:新疆昌吉州阜康市西沟路口东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冯召海 我厅于2017年10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7年8月期间,2号、3号发电机组净烟气二氧化硫,4号发电机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特别排放限值(2号净烟8月3日二氧化硫日均值为77.95mg/m3,排放标准为50mg/m3,超过标准0.559倍;3号净烟8月4日二氧化硫日均值为121.62mg/m3,排放标准为50mg/m3,超过标准1.432倍;4号净烟8月19日氮氧化物日均值为141.08mg/m3,排放标准为100mg/m3,超过标准0.411倍)。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现场影像资料、现场调查询问笔录(20171006)、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0171006)、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废气在线监测设施月报表、《关于自治区2017年8月份国控重点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情况的报告》(新监信字〔2017〕37号)等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我厅于2017年11月9日以《行政处罚告知(听证)书》(新环罚告字[2017]第3-056号、新环听告字[2017]第3-05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经自治区环保厅2018年3月21日会议审议认为,你单位的陈述申辩理由符合环境行政处罚减免情节,我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大写)人民币玖拾万圆整(900000.00)。 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可以按每日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交通银行新疆区分行营业部 户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规划财务处 账号:651100850018000813120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8年3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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