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无障碍浏览 | 政务邮箱 | 网站地图 | RSS
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环保业务 > 行政处罚
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新疆金特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 作者: 时间:2018年03月21日  点击量:

  新环罚字[2018]第2-004号

  新疆金特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007545856584

  地址: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静县铁尔曼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吴勇

  2017年11月29日-12月1日,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对你单位环保手续;球团、烧结、高炉、转炉、轧钢、原料堆场等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球团1#、2#、4#竖炉的二氧化硫浓度为5.15×10³mg/m³、3.28×10³mg/m³、639mg/m³,不符合企业应当执行的《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表二标准(执行标准为二氧化硫200mg/m³),分别超标25.75倍、16.4倍、3.195倍;炼钢转炉除尘器出口颗粒物浓度为356mg/m³,不符合企业应当执行的《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表二标准(执行标准为颗粒物50mg/m³),超标7.12倍;烧结机头烟气脱硫塔出口颗粒物浓度为85mg/m³,不符合企业应当执行的《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2-2012表二标准(执行标准为颗粒物50mg/m³),超标1.7倍;

  2.原料堆场、渣场未全部建设防风抑尘设施,球团、烧结上料口、球团堆场等无防风抑尘措施,未采取洒水降尘措施;

  3.未按照环评报告书“以新带老”治理措施的要求,落实“球团厂采用循环流化床脱硫,脱硫效率不低于80%”,配套相应的脱硫设施。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1.新疆和钢新能科技公司总经理顾兴钧(受委托管理负责人)、安环部原副部长葛守宏调查询问笔录;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监测报告》报告编号:巴环监ZL2017-325;4.新疆和钢新能科技公司总经理顾兴钧(受委托管理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5.新疆金特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安环部原副部长葛守宏身份证复印件;6.新疆金特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勇身份证复印件;7.顾兴钧、葛守红授权委托书;8.关于和钢新能科技公司人事任命的决定(新和装备股份(董)字〔2017〕11号);9.营业执照;10.《新疆金特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淘汰落后产能技术改造项目的意见》(巴经贸〔2009〕82号);11.《关于核准金特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淘汰落后产能技术改造项目的批复》(新经信技改函〔2009〕232号);12.《关于新疆金特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淘汰落后产能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新环评函〔2009〕30号);13.《关于新疆金特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淘汰落后产能技术改造项目试生产的批复》(新环评价函〔2011〕670号);14.《关于新疆金特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淘汰落后产能技术改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新环函〔2015〕1267号);15.《关于新疆金特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淘汰落后产能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新环评估〔2011〕391号);16.《新疆金特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淘汰落后产能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部分);17.《新疆金特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淘汰落后产能技术改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新环验〔HJY-2014-171〕;18.巴州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巴环罚〔2017〕8号);19.《和静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静环罚字〔2017〕3、4号);20.《环境保护部来信来访转送单第5828号(和静县金特钢铁厂)》;21.《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22.《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23.《关于新疆金特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污染环境信访投诉调查情况的报告》等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我厅于2018年1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听证)书》(新环罚告字[2018]第2-003号、新环听告字[2018]第2-00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经会议审议认为你单位陈述申辩理由不符合行政处罚减免条件,因此对你单位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我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规定》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针对违法事实一:责令球团车间停产整治(完成整改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厅备案,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用电量、用水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向我厅书面申请解除本决定。经后督察发现你单位已完成整改,本决定视为解除。);

  处以罚款(大写):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00.00);

  2.针对违法事实二:处以罚款(大写):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3.针对违法事实三:处以罚款(大写):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00);

  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共处罚款(大写):人民币壹佰伍拾贰万元整(1520000.00)。

  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可以按每日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交通银行新疆区分行营业部

  户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规划财务处  账号:651100850018000813120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8年3月7日

打印】【关闭
信访举报:12369 业务办理:0991-4165352 公众监督:gzjd@xjepb.gov.cn

开办:bet28365365游戏 主办:bet28365365游戏办公室 承办:自治区污染物监控与信息中心 地址:乌鲁木齐市南湖西路215号 新ICP备05000263号新公网安备 65010502000043号

copyright @ 1997-201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