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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阿克陶科邦锰业制造有限公司)
来源: 作者: 时间:2018年02月05日  点击量:

  新环改字[2018]2-001

  阿克陶科邦锰业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22564371480K

  地址:新疆克州阿克陶县奥依塔克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生荣

  2017年11月16日至18日,自治区环保厅你单位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一期工程7.5万吨/年电解金属锰项目破碎车间大气污染治理设施长期闲置,车间内粉尘污染严重。

  2.厂区西侧空地上堆放着大量含锰压滤渣,未采取任何防渗措施。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1. 调查询问笔录(0003381);2. 现场检查(勘查)笔录3. 现场执法检查影像资料;4. 阿克陶科邦锰业制造有限公司监测报告(腾监字第(2017-WT-487)号);5. 阿克陶科邦锰业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6.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7. 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8.《关于阿克陶科邦锰业制造有限公司年产15万吨电解金属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新环函〔2015〕1442号);9.《关于阿克陶科邦锰业制造有限公司年产15万吨电解金属锰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的批复》(新环函〔2017〕169号);10.《阿克陶科邦锰业制造有限公司年产15万吨电解金属锰项目(一期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新环函〔2017〕729号);11.《关于阿克陶科邦锰业制造有限公司基本情况说明》(科邦(综)字〔2017〕64号)12.2016年3月至2017年5月生产用水发票;13.阿克陶科邦锰业制造有限公司环境违法投诉举报材料等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我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处理:

  1.针对违法事实1,责令你单位2018年1月20日前完成除尘设施建设;

  2.针对违法事实2,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2018年1月20日前改正完毕。

  我厅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我厅将依法进行处理。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8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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