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阿克陶科邦锰业制造有限公司) |
来源: 作者: 时间:2018年01月29日 点击量: |
新环罚字[2018]2-003号 阿克陶科邦锰业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22564371480K 地址:新疆克州阿克陶县奥依塔克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生荣 2017年11月16日至18日,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擅自将化合车间中6个容积为150m3的铁罐用于洗矿,洗矿废水经沉淀后直接用于厂区内地面和道路洒水降尘,形成多处渗坑;生产工艺废水(包括冲洗压滤布、冲洗电解槽布袋、冲洗电解车间地面和冲洗电解后金属锰的水)经管道进入生产废水处理站,经“pH调节、曝气、沉淀、压滤”处理后,由于无法用于生产,该企业使用罐车用于厂区内地面和道路洒水降尘。现场检查时,厂区内有洒水,并且形成了多处渗坑。经检测,处理后废水中氨氮浓度为496mg/L,超标18.84倍,锰含量浓度为7.97mg/L,超标2.985倍;洗矿废水锰含量浓度为7.86mg/L,超标2.93倍,六价铬浓度0.024mg/L;厂区地面积水氨氮浓度为602mg/L,超标23.08倍,锰含量浓度为7.42mg/L,超标2.71倍,六价铬浓度0.015mg/L。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1.调查询问笔录(0003381);2.现场检查(勘查)笔录;3.现场执法检查影像资料;4.阿克陶科邦锰业制造有限公司监测报告(腾监字第(2017-WT-487)号);5.阿克陶科邦锰业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6.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7.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8.《关于阿克陶科邦锰业制造有限公司年产15万吨电解金属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新环函〔2015〕1442号);9.《关于阿克陶科邦锰业制造有限公司年产15万吨电解金属锰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的批复》(新环函〔2017〕169号);10.《阿克陶科邦锰业制造有限公司年产15万吨电解金属锰项目(一期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新环函〔2017〕729号);11.《关于阿克陶科邦锰业制造有限公司基本情况说明》(科邦(综)字〔2017〕64号);12.2016年3月至2017年5月生产用水发票;13.阿克陶科邦锰业制造有限公司环境违法投诉举报材料等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厅于2018年1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新环罚告字[2018]2-00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新环听告字[2018]2-00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申辩,我厅在收到你单位陈述申辩后经集体审议认为,你单位陈述申辩理由不符合法定减免情形,不予减免。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七项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规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大写)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00); 2.停产整治:立即停止生产,完成整改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厅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用电量、用水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并向我厅书面申请解除本决定。经后督察发现你单位已完成整改,本决定视为解除。 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可以按每日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交通银行新疆区分行营业部 户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规划财务处 账号:651100850018000813120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8年1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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