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阿克陶科邦锰业制造有限公司) |
来源: 作者: 时间:2018年01月29日 点击量: |
新环罚字[2018]2-002号 阿克陶科邦锰业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22564371480K 地址:新疆克州阿克陶县奥依塔克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生荣 2017年11月16日至18日,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一期工程7.5万吨/年电解金属锰项目破碎车间大气污染治理设施长期闲置,车间内粉尘污染严重。 2.厂区西侧空地上堆放着大量含锰压滤渣,未采取任何防渗措施。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1.调查询问笔录(0003381);2.现场检查(勘查)笔录;3.现场执法检查影像资料;4.阿克陶科邦锰业制造有限公司监测报告(腾监字第(2017-WT-487)号);5.阿克陶科邦锰业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6.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7.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8.《关于阿克陶科邦锰业制造有限公司年产15万吨电解金属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新环函〔2015〕1442号);9.《关于阿克陶科邦锰业制造有限公司年产15万吨电解金属锰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的批复》(新环函〔2017〕169号);10.《阿克陶科邦锰业制造有限公司年产15万吨电解金属锰项目(一期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新环函〔2017〕729号);11.《关于阿克陶科邦锰业制造有限公司基本情况说明》(科邦(综)字〔2017〕64号);12.2016年3月至2017年5月生产用水发票;13.阿克陶科邦锰业制造有限公司环境违法投诉举报材料等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我厅于2018年1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新环罚告字[2018]2-00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新环听告字[2018]2-00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申辩,我厅在收到你单位陈述申辩后经集体审议,同意你单位提出的涉及上述第二项违法行为的延期整改申请;其他陈述申辩理由不符合法定减免情形,不予减免。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规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1.针对违法事实1,处以罚款:(大写)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00.00); 2.针对违法事实2,处以罚款:(大写)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上述违法行为共处罚款:(大写)壹佰壹拾万元整(1100000.00) 。 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可以按每日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交通银行新疆区分行营业部 户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规划财务处 账号:651100850018000813120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8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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