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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兖矿新疆矿业有限公司硫磺沟煤矿)
来源: 作者: 时间:2018年01月29日  点击量:

  新环[2018]2-001

  兖矿新疆矿业有限公司硫磺沟煤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0006792683284

  地址:新疆昌吉州昌吉市硫磺沟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绪友

  我厅于20176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硫磺沟矿区三号井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复后,废水排放去向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投入正式生产。

  2.违反法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现场影像资料、现场调查询问笔录(201700621)、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0170621)、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关于硫磺沟三号井立项的批复》(新计基础〔20021414号)、《关于新疆硫磺沟矿区三号井扩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新计基础〔20031093号)、《新疆硫磺沟矿区三号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国环评证甲子第4003号)、《关于新疆硫磺沟矿区三号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新环自函[2003]61号)、《关于兖矿新疆矿业有限公司硫磺沟煤矿90万吨/年改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新环评价函〔2010652号)、《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新疆矿业有限公司硫磺沟煤矿初步设计的批复》(兖矿集团发〔2008〕140号)《关于对哈密煤业集团请求协调昌吉硫磺沟分公司煤矿90万吨/年改扩建工程验收中存在问题的办理意见》(新环自函〔2007〕31号)《关于兖矿新疆矿业有限公司硫磺沟煤矿矿井废水排放有关问题的请示》(新环监察字〔2017〕117号)《关于对兖矿新疆矿业有限公司硫磺沟煤矿矿井废水排放相关问题的复函》(新环函〔2017〕1519号)《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等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我厅于 2017 1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新环罚告字[2017]2-05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新环听告字[2017]第2-05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申辩,并申请了听证,后因故申请撤销听证,2017年12月25日,自治区环保厅《关于同意兖矿新疆矿业有限公司硫磺沟煤矿撤回行政处罚听证申请的批复》(新环函)〔2017〕2119号)同意你单位撤回行政处罚听证申请。我厅在收到你单位陈述申辩后经集体审议,并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认为你单位上述两个违法行为存在法律竞合,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规定,可以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款规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以总投资额(2.5亿元)1%的罚款:(大写)人民币贰佰伍拾万元整(2500000.00)。

  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可以按每日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交通银行新疆区分行营业部

  户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规划财务处  账号651100850018000813120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8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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