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新疆其亚铝电有限公司) |
来源: 作者: 时间:2017年10月19日 点击量: |
新环罚字[2017]第3-017号 新疆其亚铝电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652327050002385 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56436163-7 地址:新疆昌吉州吉木萨尔县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G216国道K451+754米东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洪 我厅于2016年10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二期80万吨铝合金项目未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于2015年4月擅自开工建设。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现场影像资料、现场调查询问笔录(20161018、20170609、20170608)、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0161018)、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登记备案证》(20121027)、《新疆其亚铝电合金二期80万吨投资付款情况表》、《新疆其亚电厂投资付款情况表》等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我厅于2017年6月16日以《行政处罚告知(听证)书》(新环罚告字[2017]第3-023号、新环听告字[2017]第3-02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经会议审议决定对你单位“关于拟处罚涉及内容”的陈述申辩理由予以采纳,认定你单位提供的二期项目《投资付款情况表》中合同金额累加值为违法建设项目总投资额。我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决定对你单位按照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你单位提供的二期项目《投资付款情况表》中合同金额累加值:328235.88万元)的1%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大写)人民币叁仟贰佰捌拾贰万叁仟伍佰捌拾捌元整(3282358800元×1%=32823588元)。 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可以按每日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交通银行新疆区分行营业部 户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规划财务处 账号:651100850018000813120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7年10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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