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国网能源和丰煤电有限公司) |
来源: 作者: 时间:2017年10月03日 点击量: |
新环罚字[2017]第1-048号 国网能源和丰煤电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226776056693U 地址:新疆塔城地区和布克赛尔县沙吉海矿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穆元军 我厅于2017年7月12日-7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厂区随意堆放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场所,未采取“三防”措施。 2.厂区储存煤炭的临时煤炭堆场未密闭。 3.厂区随意堆放机油桶,地面有油污渗漏,未采取“三防”措施。 4.厂区堆放机油桶未设置危险废物警示标志。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1.调查询问笔录(5份,2017年7月13日);2.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2017年7月13日);3.国网能源和丰煤电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4.被询问人、参加人身份证复印件,被询问人、参加人授权委托书;5.现场调查影像资料;6.《关于和丰鲁能煤电化开发有限公司沙吉海90万吨/年矿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批复》(新环监函[2008]41号);7.自治区环保厅信访交办单(2017年7月11日);8.环境信访投诉登记单;9.检测报告(NO:JZS-2017004号)等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厅于2017年8月18日以《行政处罚告知(听证)书》(新环罚告字[2017]第1-050号、新环听告字[2017]第1-05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我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十一项、第一项,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针对违法事实一:处以罚款:(大写)贰万元整(20000.00)。 针对违法事实二:处以罚款:(大写)贰万元整(20000.00)。 针对违法事实三:处以罚款:(大写)捌万元整(80000.00)。 针对违法事实四:处以罚款:(大写)贰万元整(20000.00)。 上述处罚共计壹拾肆万元整(140000.00)。 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可以按每日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交通银行新疆区分行营业部 户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规划财务处 账号:651100850018000813120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7年9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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