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新疆金汇铸管有限公司) |
来源: 作者: 时间:2017年10月03日 点击量: |
新环罚字[2017]第3-040号 新疆金汇铸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421761104701Y 地址:新疆吐鲁番市鄯善县柯克亚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申洪宪 我厅于2017年5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20万吨/年离心球墨铸铁管项目建成生产至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申请验收。 2.离心铸铁管生产线项目三号烧结机需配套的脱硫设施未建设,烟气未经脱硫设施处理直接排放。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现场影像资料、现场调查询问笔录(20170514)、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0170514)、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关于〈鄯善金汇铸造有限公司10万t/a离心铸铁管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鄯政函〔2008〕3号)、《关于新疆鄯善金汇铸造有限公司20万吨/年离心球墨铸铁管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新环评价函〔2010〕311号)等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我厅于2017年7月7日以《行政处罚告知(听证)书》(新环罚告字[2017]第3-026号、新环听告字[2017]第3-02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经会议研究决定,采纳你单位关于10万t/a离心铸铁管生产线项目建成生产至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申请验收环境违法行为的陈述申辩理由,不予处罚。我厅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新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针对违法事实一处以罚款:(大写)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 针对违法事实二处以罚款:(大写)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 共计处以罚款:(大写)人民币叁拾陆万元整(280000.00)。 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可以按每日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交通银行新疆区分行营业部 户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规划财务处 账号:651100850018000813120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7年9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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