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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神华新疆托克逊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来源: 作者: 时间:2017年09月25日  点击量:

  新环罚字[2017]第3-043号

  神华新疆托克逊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4220688411642

  地址:新疆吐鲁番市托克逊县友好路工商银行办公楼3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鹏

  我厅于2017年6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开采区东侧煤矸石临时堆场未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要求进行密闭,未采取防风抑尘措施。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现场调查影像资料、现场调查询问笔录(2017年6月2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017年6月25日);违法主体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关于黑山露天煤矿1000万吨/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备案意见》(新环函〔2016〕2000号);《关于印发自治区未批先建煤矿临时生产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7〕32号)等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我厅于2017年8月1日以《行政处罚告知(听证)书》(新环罚告字[2017] 第3-038号、新环听告字[2017]第3-03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我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参照《新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大写)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可以按每日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交通银行新疆区分行营业部

  户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规划财务处  账号:651100850018000813120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7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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