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新疆喀拉通克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来源: 作者: 时间:2017年09月25日 点击量: |
新环罚字[2017]第1-042号 新疆喀拉通克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322576210246Q 地址:新疆阿勒泰地区富蕴县铜镍矿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国庆 我厅于2017年6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以逃避监管的方式(在非紧急情况下开启事故应急烟囱),将大气污染物直接排入环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现场影像资料、现场调查询问笔录(2017062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0170623)、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关于新疆新鑫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卡拉通克铜镍矿冶炼技改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新环评函〔2009〕93号)、《关于新疆新鑫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卡拉通克铜镍矿冶炼技改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新环监函〔2013〕1169号)等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我厅于2017年7月24日以《行政处罚告知(听证)书》(新环罚告字[2017]第1-029号、新环听告字[2017]第1-02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现我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参照《新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规定,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大写)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00)。 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可以按每日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交通银行新疆区分行营业部 户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规划财务处 账号:651100850018000813120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7年9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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