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来源: 作者:何京亮 时间:2014年04月25日 点击量: |
目 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及时、高效、妥善地处置发生在自治区境内的突发环境事件,指导和规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维护自治区社会稳定,保护环境安全,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级)、重大环境事件(II级)、较大环境事件(III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1.3.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级)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6)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件。 1.3.2重大环境事件(I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1.3.3较大环境事件(II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1.3.4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1)因环境问题发生3人以下死亡;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发生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的各类突发性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核与辐射事故引起的涉及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核与辐射环境应急预案》执行;需要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协调、指导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其它突发事件次生、衍生环境事件,从其规定或决定。 1.5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对环境事件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提高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消除或减轻环境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坚持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共享、资源互通、协同行动,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污染事件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污染,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相适应。 (3)坚持平战结合,专兼结合。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整合环境监测网络,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分工 2.1 组织体系 自治区成立自治区重大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自治区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区特大、重大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统一领导及协调,按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授权做出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重大决策,并指挥救援处置工作,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各负其责,做好相应的应急、协调、保障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和应急需要,报国务院请求必要的协助与支持。自治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组成如下: 指 挥 长:自治区分管副主席 副指挥长: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自治区环保厅厅长 成 员:自治区环保厅、发改委、经贸委、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水利厅、卫生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气象局、通信管理局、兵团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 自治区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设日常办事机构——自治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自治区环保厅。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环保厅厅长担任,副主任由环保厅主管副厅长担任,日常工作由污染控制处负责。各成员单位指定突发环境联络员,根据需要参与办公室工作。 2.2.1自治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的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2)应急救援中向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应急管理委员会提出需要协调解决事项的请求; (3)做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4)审核发布环境事件的重要信息; (5)在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指导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2.2.2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1)自治区环保厅:负责环境事件的现场调查、监测,分析判断污染扩散趋势,划定危险区,提出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方案,收集信息,分析事件发展动态,及时提供动态信息;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对环境所造成的污染进行评估。 (2)自治区发改委:配合环境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作好环境应急有关救援物资的规划和储备工作。 (3)自治区经贸委:配合环境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作好环境应急有关救援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4)自治区公安厅:负责应急救援中维护治安、交通管制和群众疏散等工作,做好隔离区的警戒,确保应急通道畅通,保证各现场应急救援小组顺利进入指定工作区域。同时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特大、重大环境事件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 武警消防总队:在公安厅统一领导下,实施环境事件现场处置方案,对现场进行洗消、堵漏,消除污染源。 (5)自治区民政厅:配合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负责接受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赠,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6)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做好应急资金的审核、资金安排及应急拨款工作。 (7)自治区水利厅:负责提供污染水域的各种水利水文数据,派水利专家参与解决相关水域的环境污染,按自治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的指令要求,做好污染水域的水量调度工作。 (8)自治区卫生厅:负责组织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和卫生防病队伍,抢救伤员,配合做好事故隔离措施,对事发地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指导、支持。 (9)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涉及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剧毒化学品泄漏造成的伤亡事故)中安全生产责任查处,配合做好应急救援。 (10)通信管理局:负责保障突发环境事件期间通讯联络畅通,加强有关信息的管理和控制工作。 (11)自治区气象局:负责获取事故现场所需气象数据,以及大气污染浓度扩散预测和评估。 (12)兵团环保局:负责配合自治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对影响到兵团范围内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信息收集、现场调查、监测及提出对策建议。 (13)专家组:由环境监测、化学化工、危险化学品、防化、生态、环境评估、水利水文、气象、卫生健康评估、损害索赔等专家组成。主要工作是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向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提供决策建议和科学依据。 2.2.3自治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分工 (1)贯彻落实自治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协调指导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研究、协调解决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提出采取有关控制措施的建议; (3)向自治区应急办、自治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4)为新闻机构提供环境事件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的采访; (5)编写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报告; (6)完成自治区环境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2.4 事发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单位)配合做好事故处置所需的各类保障。 3 预防和预警 3.1 预防工作 (1)全区建立统一的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监测与报告网络体系,包括:突发环境事件报告网络、环境应急监测网络、全疆统一举报电话。 (2)开展污染源、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建立环境信息数据库。自治区环保厅负责组织开展对全区产生、贮存、运输、销毁废弃化学品的普查,掌握全区环境污染源的生产、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各相关部门负责了解国内外的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3)开展各类突发性环境事件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应急预案。各相关部门负责指导各级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自治区环保厅负责对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新建项目在环评阶段制定应急预案的审核。 3.2 预防及措施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涉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高到低,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执行并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 (2)发布预警公告。蓝色预警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地州市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负责发布。橙色预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发布。红色预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5)全疆环境应急监测网络站履行各自职责,立即组织应急监测人员赶赴现场开展监测,加强事件发展动态报告,配合应急救援指挥部和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迅速控制污染现场。 (6)针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污染和可能产生的二次污染,有关部门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控制污染源,中止各种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3.3 预警支持系统 加强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建设,建立报警服务系统及相关技术支持平台,建立环境应急资料库,开发研制环境应急管理系统软件,推动环境安全的信息化建设。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环保厅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支援。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4.2 应急响应程序 4.2.1 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自治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接到特别重大环境事件信息后,主要采取下列行动: (1)启动并实施本应急预案,及时向国家环保总局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2)成立应急指挥机构; (3)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需要其他应急救援力量支援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请求。 4.2.2 Ⅱ级响应时,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1)开通与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地地、州、市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2)立即成立环境应急指挥部; (3)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 (4)通知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分析情况,提出决策建议。根据环境应急指挥部指令,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为地方或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5)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6)自治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按自治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和应急预案命令,采取应急处置行动。 (7)根据事件发展趋势,如超出Ⅱ级响应,自治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应急管理委员会报告,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出请求。 (8)按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应急管理委员会的决定,采取其它重大行动。 4.2.3 Ⅲ、Ⅳ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参照Ⅱ级响应程序,由各地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在自治区相关部门指导下进行。需要自治区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自治区环保厅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请求。 4.3 信息报送与处理 4.3.1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应立即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和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事发地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分别立即上报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紧急情况下,县级人民政府和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越级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环保厅,同时抄报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保主管部门。 自治区环保厅在确认发生特别重大(Ⅰ级)环境事件后,立即报告国家环保总局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在确认重大(Ⅱ级)环境事件后,1小时内报告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 自治区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 Ⅲ、Ⅳ级突发环境事件,自治区环保厅、地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公署)应向自治区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自治区环保厅应备案待查。各级人民政府和环境主管部门在向上一级报告的同时,要结合本地实际,科学采取有关措施,防范事件等级扩大和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减少事故损失。特殊情况的信息处理按国务院、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4.3.2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在发现事件后立即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4.4 指挥和协调 4.4.1 指挥和协调机制 根据需要,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自治区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 自治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件所在地人民政府指挥机构。各应急机构接到事件信息通报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必须在当地政府和事发单位的协调指挥下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应急状态时,专家组组织有关专家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指挥部领导决策参考。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为环境应急领导机构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各应急分队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指导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发生环境事件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环境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环保、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环境应急指挥部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4.4.2 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自治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7)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4.5处置措施 (1)危险化学品及废弃化学品污染事件的处置按《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2)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放射性废物辐射事件的处置按《核与辐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3)石油勘探开发溢油污染事件的处置按《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应急计划》组织实施。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环境类突发事件的变化,在制定完善相关应急预案后,可加强与本预案的衔接。 4.6 应急监测 环保厅环境应急监测分队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地区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并负责指导地、州、市环境监测机构进行应急监测工作。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并加强随时监测。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4.7 通报与信息发布 4.7.1事件的通报 (1)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地、州、市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 (2)接到突发环境事件通报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相关部门,应当视情况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3)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指示,自治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及时向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有关部门和地、州、市环保部门,兵团以及军队有关部门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 4.7.2信息发布 自治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对外统一发布工作,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较为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发布。必要时,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新闻主管部门,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重要信息的发布工作。 4.8 安全防护 4.8.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4.8.2 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导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9 应急终止 4.9.1 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9.2 应急终止的程序 (1)按照“谁批准谁终止”的原则,Ⅰ级环境安全事件由国务院和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终止;Ⅱ级环境安全事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终止;Ⅲ级环境安全事件由自治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批准终止;Ⅳ级环境安全事件由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批准终止。 (2)现场救援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自治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应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4.9.3 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1)自治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2)自治区环境应急指挥办公室负责编制特别重大、重大环境事件总结报告,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15天内将总结报告上报国家环保总局。 (3)应急过程评价。由自治区环保厅组织有关专家,会同事发地、州、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评价的基本依据:一是环境应急过程记录;二是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三是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四是环境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五是公众的反映等。得出的主要结论应涵盖以下内容:一是环境事件等级;二是环境应急总任务及部分任务完成情况;三是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四是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五是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六是环境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七是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八是成功或失败的典型事例;九是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4)根据实践经验,自治区环保厅负责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环境应急预案。 (5)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环境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5 应急保障 5.1 资金保障 自治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指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项目支出预算和资金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具体情况按照《自治区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5.2 装备保障 各级专业机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各类应急交通、信息、检验、监测仪器的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和消除污染的能力。 5.3 通信保障 各级环境应急机构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指挥系统和预警系统,应设立专门的应急报警电话,并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应急预案启动时应急指挥部和现场有关应急单位联络畅通。 5.4 人力资源保障 自治区及各地、州、市环境应急专业机构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培养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了解和掌握各地化工等企业的消防、防化救援力量情况,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迅速组织、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5.5 技术保障 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组建专家组,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专家咨询组的环境应急专家能够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建立环境应急数据库,建立健全专业环境应急队伍,各地区的环境监测站随时投入应急的后续支援和技术支援。 5.6 宣传、培训与演练 5.6.1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编印、发放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防护手册,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5.6.2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以及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环境应急专业技术人员和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日常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有能力应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专门人才。 5.6.3各级环保部门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5.7 应急能力评价 为保障环境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并实现持续改进,建立对各级环境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的应急能力评价机制。自治区环保厅负责定期对全区环保系统的环境应急机构、队伍建设和运行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各级人民政府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 6.2 保险 应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对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 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预案分类: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环境事件主要分为两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包括重点流域、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污染事件;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井喷事件等。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包括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辐射装置、放射性废物辐射污染事件。 泄漏处理:泄漏处理是指对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有毒气体等污染源因事件发生泄漏时的所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泄漏处理要及时、得当,避免重大事件的发生。泄漏处理一般分为泄漏源控制和泄漏物处置两部分。 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习:为检验应急计划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习(演练)、综合演习和指挥中心、现场应急组织联合进行的联合演习。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环保厅牵头制订,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7.3.1 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或挽救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3.2 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对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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