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全口径报表填报工作的函 |
来源: 作者: 时间:2012年03月26日 点击量: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 按照环保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新要求,我厅按照《“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对各污染物重点排放行业全口径报表进行了完善,结合《关于做好自治区重点行业全口径月报表上报工作的通知》(新环总量发〔2011〕569号)内容,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地环保部门认真安排辖区内污水处理厂(含氧化塘)、发电企业(含总装机容量大于6MW的企业自备电厂)、造纸行业、纺织行业、化纤浆粕行业、钢铁行业、水泥行业、焦化行业企业做好全口径月报表填报工作。 二、以上重点排污行业的所有企业要据实填报全口径报表,表中各项数据要与上报经贸、统计等部门的数据一致,于每月结束后6日内上报所在地环保部门。 三、全口径报表直接用于对各地区污染物排放量的核算,各级环保部门要依据日常监测、监察报告及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台账等,对企业上报数据进行认真审核,各项数据要与当地统计部门数据保持一致。 四、各地、州、市环保局于每月结束后10日内将审核后的报表通过电子邮件上报自治区环保厅总量处。 五、联系方式 电话: 0991-4165440 4165365 QQ: 119325981 19045450(新疆总量控制群) 邮件: xjzlkz@163.com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
【打印】【关闭】 |
信访举报:0991-2331192 | 效能监督:0991-4165374 | 公众监督:gzjd@xjepb.gov.cn |
业务办理:0991-4165352 | 小金库举报:0991-4165417 | 领导信箱:ldxx@xjepb.gov.cn |
主办:新疆环保厅 地址:乌鲁木齐市南湖西路215号 【地理位置示意图】新ICP备05000263号新公网安备 65010502000043号
开发维护:自治区污染物监控与信息中心 copyright @ 1997-201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