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区环保科普基地基本条件的通知 |
来源: 作者: 时间:2011年09月27日 点击量: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科技局,各地、州、市环保局、科技局: 为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向全社会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根据自治区环保厅和自治区科技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国家环保科普基地推荐工作的通知》(新环科发〔2009〕121号),环保厅、科技厅将联合命名一批“自治区环保科普基地”。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环保科普基地的管理工作,现将自治区环保科普基地基本条件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自治区环保科普基地基本条件 二〇一〇年十月九日 附件: 自治区环保科普基地基本条件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向全社会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素质,使自治区环保科普基地的科普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让环保科学技术更好地惠及于民,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自治区环保科普基地是指向公众普及环保科技知识,提高全民环保意识和素质的单位或场所,在开展知识性、科学性、趣味性的科普活动中具有公益性和示范性。 范 围 第三条 自治区环保科普基地范围为: (一)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具有环境保护科普功能的场、馆、园等社会公共活动场所。 (二)实现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的企业或单位。 (三)国家级、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生态工业园区”、“生态示范区”等。 (四)从事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危险废物处理、城镇污水处理、垃圾无害化处理、城镇自来水生产的企业或单位。 (五)从事环境科学研究的科研院所、环境监测站点、监控中心、高等院校、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等。 (六)其他具有环保科普功能的单位和场所。 基本条件 第四条 自治区环保科普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独立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领导重视科普工作,有专门领导负责,有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二)重视环境保护工作,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和标准要求。近两年内没有受到各级环保行政部门的处罚。 (三)每年有具体的环保科普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将科普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表彰、奖励范围。将科普经费列入本单位经费预算,确保落实到位,保证科普活动正常开展。有专兼职负责讲解、接待和活动辅导的工作人员。 (四)有条件的需建有宣传、展示科普教育基地整体情况和科普内容的网站或网页。网站或网页的内容应与基地科普设施的更新、内容的变化、科普活动的开展情况同步。 第五条 建有科普展厅和相对固定的科普活动场所,有主题明确的环保科普内容,具备开展经常性科普活动的条件与设施。展示总面积不应小于200平方米,公众活动场地不应小于500平方米,每年开放时间不少于100天。有专门的电教设备及向公众演示环保科普知识的场所,面积不应小于150平方米。 第六条 每年参观人数不少于0.2万人次。适时编写环保科普资料,并免费向公众提供。 科普活动 第七条 定期组织专家、学者或科技工作者对公众进行环保科普知识讲座,每年不少于6次。经常组织职工进行科普知识培训,不断提高职工科普工作服务能力。积极发展科普志愿者参与基地的科普活动。 第八条 积极参加自治区“世界环境日”、“科技活动周”及其他重要节日的大型宣传活动,并在活动期间对公众优惠开放。 自治区环保科普基地创建评定标准说明 自治区环保科普基地是向公众普及环保科技知识,提高全民环保意识和素质的单位或场所,在开展知识性、科学性、趣味性的科普活动中具有公益性和示范性。 为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向全社会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素质,使自治区环保科普基地的科普工作及创建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让环保科学技术更好地惠及于民,特制定本标准。标准从“创建范围”、“ 基本条件”、“组织领导”、“实施能力”、“科普活动”五个方面对自治区环保科普基地进行了要求。 一、自治区环保科普基地创建范围 规定了自治区环保科普基地创建的范围可以包括以下单位: 1、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具有环境保护科普功能的场、馆、园等社会公共活动场所。 2、实现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的企业或单位。 3、自治区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工业园区”、“生态示范区”等单位。 4、从事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危险废物处理装置、城镇污水处理、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城镇自来水生产企业或单位。 5、从事环境科学研究的科研院所、环境监测站点、监控中心、高等院校、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等。 6、其他具有环保科普功能的单位和场所。 二、自治区环保科普基地的基本条件 规定自治区环保科普基地应符合的基本条件: 1、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独立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 2、重视环境保护工作,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和标准要求。近两年内没有受到各级环保行政部门的处罚。 3、有相关的日常科普工作管理制度。 4、建有科普展厅和相对固定的科普活动场所,有主题明确的环保科普内容,具备开展经常性科普活动的条件与设施。 5、有专兼职负责讲解、接待和活动辅导的并具备一定组织管理能力的工作人员。 6、将科普经费列入本单位经费预算,确保落实到位,保证科普活动正常开展。 7、建有宣传、展示科普教育基地整体情况和科普内容的网站或网页。网站或网页的内容应与基地科普设施的更新、内容的变化、科普活动的开展情况同步。 三、自治区环保科普基地的组织领导 自治区环保科普基地组织领导方面应符合如下要求: 1、自治区环保科普基地所在单位的领导重视科普工作,有专门领导负责,有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2、将科普工作列入本单位工作的重要日程,认真研究、及时解决科普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将科普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表彰、奖励范围。 3、制定有科普工作的长期规划,每年有具体的环保科普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和考核指标。 四、自治区环保科普基地的实施能力 自治区环保科普基地科普场所、科普设备、开放时间、参观人次、科普资料应符合如下要求: 1、普及环保知识内容的展示总面积不应小于200平方米,公众活动场地不应小于500平方米,每年开放时间不少于100天。 2、有专门的电教设备及向公众演示环保科普知识的场所,面积不应小于150平方米。 3、每年参观人数不少于0.2万人次。适时编写环保科普资料,并免费向公众提供。 五、自治区环保科普基地的科普活动 自治区环保科普基地科普活动业绩应符合如下要求: 1、定期组织专家、学者或科技工作者对公众进行环保科普知识讲座,保证每年不少于6次。 2、经常组织职工进行科普知识培训,不断提高职工科普工作服务能力。积极发展科普志愿者参与基地的科普活动。 3、积极探索开展科普活动的新思路、新方法,科普手段多样化。 4、积极参加自治区“世界环境日”、“科技活动周”及其他重要节日的大型宣传活动,并在活动期间对公众优惠开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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