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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与辐射管理处
来源: 作者: 时间:2016年09月04日  点击量:

  处 长:焦保华

  调研员:薛仲华

  负责核与辐射环境保护综合管理;参与拟定地方性核与辐射法规和标准;负责民用核设施、核技术应用、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放射性废物及电磁辐射环境的监督管理;承办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证的审批发放;组织开展辐射环境质量监测及重点民用核设施、辐射源的监督性监测;承办放射性同位素转让(购源)的监督审批;负责组织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及违反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案件的调查处理;负责对从事辐射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与发证;指导全区核与辐射环境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拟定核与辐射项目实施方案,提出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竣工验收和绩效考核;承办审批涉核与辐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负责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参与“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

  电话:4165405    4165357    4165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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