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生态保护处 |
来源: 作者: 时间:2016年09月04日 点击量: |
处 长:潘 峰 副处长:赵志刚 副处长:赛佰·巴依铁流 副处长:刁庆安 副处长:周可新(援疆) 负责生态保护综合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自治区生态状况评估,拟定生态保护区划、规划和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划定自治区生态保护红线;组织实施自治区生态补偿脱贫专项行动;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协调编制自然保护区建设规划,组织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新建、晋升、调整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组织协调和监督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和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负责规模化畜禽养殖和秸秆焚烧污染防治;牵头负责农村环境保护和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拟订农村环境保护政策、规划、标准和规范;组织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协调有机食品发展工作;指导生态农业建设,参与有关部门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组织指导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负责整合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与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并组织开展相关工作;负责拟定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生态修复等项目拟订规划、实施方案、管理办法,提出资金的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管理、竣工验收和绩效评估考评;参与有关专项资金项目立项、申报、审查等工作,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开展项目涉及的环境保护政策成效评估。 联系电话:4165401 4165399 41653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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