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 | 关于设立博湖工业园区为自治区级园区 征求意见的复函 | 发布机构: | |
索 引 号: | XJ073--2017-000002 | 文 号: | 新环函〔2017〕344号 |
主 题 词: | 生成日期: | 2017年03月07日 |
自治区工业园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贵办《关于征求设立博湖工业园区为自治区级园区意见的函》及《博湖工业园区总体规划(2014-2030)》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我厅对设立博湖工业园区为自治区级园区无不同意见。
二、2014年3月3日,我厅出具了“关于博湖县特色农副产品(食品)加工园区总体规划(2011-2025)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新环函〔2014〕205号),该报告书论证了《博湖县特色农副产品(食品)加工园区总体规划(2011-2025)》的环境合理性和环境保护目标的可达性,从环境保护角度提出了《规划》的优化调整建议。
贵办提供的《博湖工业园区总体规划(2014-2030)》是在《博湖县特色农副产品(食品)加工园区总体规划(2011-2025)》基础上进行调整修订的,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十四条“对已经批准的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或者补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博湖工业园区总体规划(2014-2030)》编制机关须尽快组织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报送我厅审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7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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