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 | 关于吐鲁番沈宏化工工业园铬渣无害化处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发布机构: | |
索 引 号: | XJ073--2018-000152 | 文 号: | 新环函〔2018〕719号 |
主 题 词: | 生成日期: | 2018年06月06日 |
新疆沈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批复<吐鲁番沈宏化工工业园铬渣无害化处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报告》(新沈司司字〔2018〕0505号)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吐鲁番沈宏化工工业园铬渣无害化处置项目包含铬渣处理装置和固废填埋场,其中铬渣处理装置位于吐鲁番沈宏化工工业园铬盐一厂内,固废填埋场位于铬盐一厂西北侧500米。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仅处理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入驻新疆吐鲁番沈宏化工工业园以来(2016年11月至2017年7月底)产生的7万吨铬渣,采用铬渣干法回转窑解毒技术。铬渣处理装置包含现有的2台天然气烘干窑、1套燃料煤破碎,4条回转窑,新建1套铬渣破碎装置和1套还原煤破碎装置,分别配套建设布袋除尘器。固废填埋场库容约为5万立方米。辅助工程和环保工程依托铬盐一厂。项目总投资1566万元,全部为环保投资。
根据新疆化工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吐鲁番沈宏化工工业园铬渣无害化处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对《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新环评估〔2018〕92号),自治区排污权交易储备中心关于本项目排污权核定技术意见(新环排权审〔2018〕59号),吐鲁番市环保局关于《报告书》的预审意见(吐市环发〔2018〕57号),该项目符合新疆吐鲁番沈宏化工工业园区规划和规划环评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烘干窑废气采用袋式除尘器除尘,除尘效率不小于99.9%,排气筒高度分别为34.5米和28.5米。烟尘、铬及其化合物、SO2排放浓度须满足《铬渣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暂行)》(HJ/T301-2007)表2铬渣解毒设施的大气污染控制指标限值要求,NOX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表2中的二级标准。铬渣破碎工序采用袋式除尘器除尘,除尘效率不小于99.9%,排气筒高度为15米,烟尘、铬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满足《铬渣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暂行)》(HJ/T301-2007)表2铬渣解毒设施的大气污染控制指标限值要求。还原煤破碎工序采用袋式除尘器除尘,除尘效率不小于99.9%,排气筒高度为15米,粉尘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表2中的二级标准限值要求。燃料煤破碎工序采用袋式除尘器除尘,除尘效率不小于99.9%,排气筒高度为15米,粉尘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表2中的二级标准限值要求。解毒窑烟气分别经沉降、布袋除尘器除尘,除尘效率不小于99.9%。排气筒高度分别为30.6米、30.6米、30.6米和34.2米,烟尘、铬及其化合物、CO、SO2排放浓度满足《铬渣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暂行)》(HJ/T301-2007)表2铬渣解毒设施的大气污染控制指标限值要求,NOX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二级标准要求。解毒窑废气中粉尘排放依托现有在线监测设施进行实时监测,SO2、CO和NOX由当地环境管理部门每月进行一次监督性监测。严格控制无组织污染物排放,可能产生无组织污染物排放的工序和设施,应加强系统密封性,负压操作。含铬废渣使用全封闭专用车辆运输,防水、防扬尘、防泄漏。大风天气停止铬渣的运输装卸作业。还原煤及燃料煤储存依托铬盐一厂全封闭煤库。无组织污染物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本项目铬渣解毒装置和固废填埋场分别设定卫生防护距离为800米、500米,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建设环境敏感目标。
(二)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解毒渣储池底部设置夹底层,渗滤液返回水喷淋冷却池,不外排。对现有铬渣贮存设施、铬渣解毒装置,拟建的固废填埋场按要求采取分区防渗措施。按要求进行地下水水质长期监测,杜绝环境污染事故。
(三)严格落实现有铬渣贮存设施和铬渣处置装置车间整改工作,铬渣处置过程必须满足《铬渣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暂行)》(HJ/T301-2007)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相关要求。有毒铬渣从贮存设施运至铬渣处置装置的过程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相关要求。对解毒后的废渣进行鉴别,确保解毒合格后方可送至固体废物填埋场。解毒合格的废渣属于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固废填埋场严格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及其2013年修改单Ⅱ类场的要求,做好填埋场的设计、施工、运行管理与封场工作。现有7万吨铬渣处置完毕后立即停产、拆除,解毒装置按照危险废物委托具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铬渣处置过程结束后,应按要求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铬渣处理处置总结报告。
(四)落实噪声防治措施。高噪声设备安装隔声罩,风机进出口安装消声器。循环水系统的各类水泵采用减振底座,选用吸声、隔声建筑材料。填埋场选用低噪声的运输设备,加强运输车的维修和保养。运营期各厂界噪声值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五)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工业园区应建立区域应急联动机制,企业须建立严格的环境与安全管理体制,制订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要求做好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和备案等工作,并定期演练。严格操作规程,做好运行记录,定期检修,发现隐患及时处理,杜绝非正常工况及事故对环境产生影响。
(六)铬渣处理完毕后,你公司应根据《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4〕66号)《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原环保部公告2014年第78号)《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25.1- 2014)》《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25.2- 2014)》《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4)》《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25.4-2014)》等相关要求,开展土壤污染场地环境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等各项工作。由当地环保部门监督完成后,报我厅备案。
(七)你公司应对2013年1月至2016年11月产生的38万吨无钙铬渣立即办理相关处置手续并安全处置,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相关要求整改现有铬渣贮存点,杜绝环境污染。此部分铬渣处置的其他环保要求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结论以及环评批复为准。
三、项目运行期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工程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总量指标从已停产的铬盐二厂进行内部调配。防止铬渣处置过程产生二次污染,严格控制颗粒物、重金属排放,保证铬渣处置全过程环境安全。
四、强化公众参与机制,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工程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环境监督管理由吐鲁番市环保局、高昌区环保局负责,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不定期进行抽查。工程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须报我厅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自治区环保厅重新审核。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别送吐鲁番市环保局和高昌区环保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18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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