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 | 关于乌鲁木齐国际机场北区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发布机构: | |
索 引 号: | XJ073--2018-000146 | 文 号: | 新环函〔2018〕382号 |
主 题 词: | 生成日期: | 2018年04月11日 |
新疆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批<乌鲁木齐国际机场北区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请示》(新机场〔2018〕109号)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乌鲁木齐国际机场北区改扩建工程位于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现有机场场区北侧,乌鲁木齐国际机场属于国家民用一级机场,距离乌鲁木齐市中心16.8公里。设计目标年2025年旅客吞吐量4800万人次,年起降架次约为31.95万架次。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第二跑道3600米×60米,第三跑道3200米×60米,飞行区等级均为4F;新建北区航站楼,面积为50万平方米;配合机场航站区、飞行区的扩建,对空管工程进行改扩建;新建第二机场油库、第二航空加油站、新建汽车加油站、扩建西山油库,以及新建场外输油管线(不在本次评价范围内);其他各项配套工程同步建设,包括供电工程、消防工程、给排水及污物处理工程、供冷供热供气工程以及机场服务设施等。工程总投资4226090.8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为27005.5万元,占总投资的0.64%。
根据煤炭工业太原设计研究院编制的《乌鲁木齐国际机场北区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对《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新环评估〔2018〕57号)、自治区排污权交易储备中心关于本项目排污权核定技术报告(新环排权审〔2018〕35号)、乌鲁木齐市环保局关于《报告书》的预审意见(乌环评函〔2018〕10号)、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本项目涉及搬迁的承诺函(乌政函〔2018〕62号),在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该工程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化飞行程序,合理调整两端跑道起降比。落实声环境敏感目标拆迁、安装隔声窗等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机场周边声环境敏感目标的跟踪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完善、强化敏感目标环保措施,控制飞机噪声对机场周边环境影响。积极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积极做好机场周边规划控制工作,根据飞机噪声限值和敏感建筑物的噪声防护要求对机场周围土地利用进行科学合理规划,在运营期计权等效连续感觉噪声级超标区域内,严禁规划建设学校、医院、居民住宅等噪声敏感建筑物。
(二)加强生态保护工作。严格控制施工范围,优化施工工艺和时序,合理调配土石方平衡,施工结束后及时开展生态恢复工作。运营期加强场区内环境整治,减少对鸟类的吸引。积极进行机场鸟类专题调查及其迁徙规律、防治措施的研究,有针对性地开展鸟类保护,避免机鸟相撞。积极配合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加强生物检验检疫工作,严防外来物种的入侵。
(三)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生活污水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后,排至河西污水处理厂处理。第二机场油库含油废水集中收集至拟新建的200m3调节隔油池,通过拟新建1套处理量为5m3/h 的固定式含油废水处理设备处置,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后,排至河西污水处理厂处理,拟新建1000m3事故污水收集池。西山油库拟新建1000m³事故污水收集池1座。严格落实场区分区防渗措施,强化油库区、加油站等区域的防渗措施,在油库区上、下游设置地下水监测井,定期监测地下水水质,防止污染地下水。
(四)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运输物料采取加盖篷布等措施,施工场地及时洒水抑尘。储油设施设置油气回收系统,有效控制无组织排放。
(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置,做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生活垃圾、航空垃圾定期清运妥善处理。污油等危险废物交由具有危废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项目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贮存必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危险废物转移必须满足《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六)加强环境风险防范。落实各项应急管理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环境风险监测和监控力度,防止环境风险事故发生。油库区按要求防渗并设置事故池,确保事故状况下各类废水不进入外环境。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能力。
三、严格落实“以新带老”措施,解决前期工程存在的环境问题,并纳入本工程竣工环保验收。
四、项目运行期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工程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二氧化硫6.1吨/年,氮氧化物76.08吨/年,化学需氧量333.46吨/年,氨氮33.35吨/年),严格落实大气污染物两倍替代要求,其核减量通过2017年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拆迁和关停燃煤小锅炉减排量中获取。做好与排污许可证申领的衔接,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的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按证排污。
五、强化公众参与机制,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定期发布环境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加强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
六、工程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环境监督管理由乌鲁木齐市环保局、高新区(新市区)环保局负责,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不定期进行抽查。工程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须报我厅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别送乌鲁木齐市环保局和高新区(新市区)环保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18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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