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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新疆蓝山屯河能源有限公司二期年产10.4万吨1,4-丁二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机构:
索 引 号: XJ073--2018-000138 文  号: 新环函〔2018〕357号
主 题 词: 生成日期: 2018年04月11日

关于新疆蓝山屯河能源有限公司二期年产10.4万吨1,4-丁二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新疆蓝山屯河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上报新疆蓝山屯河能源有限公司二期年产10.4万吨1,4-丁二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能源字〔2018〕15号)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新疆蓝山屯河能源有限公司二期年产10.4万吨1,4-丁二醇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位于奇台县喇嘛湖梁新型工业产品加工园区化工工业片区新疆蓝山屯河能源有限公司原有厂区中部的预留用地,厂区西南距奇台县城约9.2千米。本项目建设性质为改扩建,主要建设内容为:建设10.4万吨/年BDO生产装置,配套3.6万吨/年乙炔生产装置、12000立方米/小时甲醇制氢生产装置、14.6万吨/年甲醛生产装置、15000吨/年废酸处理装置以及配套的公用工程、辅助工程、环保工程等。电石主要依托现有工程电石生产装置,同时新增一套7.5万吨/年备用电石生产装置(仅在现有工程电石生产装置出现故障时启用)。项目总投资13988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19326.8万元,占总投资的13.82%。

  根据自治区经信委《关于新疆蓝山屯河能源有限公司有关项目事宜的复函》,北京国环清华环境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的《新疆蓝山屯河能源有限公司二期年产10.4万吨1,4-丁二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对《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新环评估〔2018〕38号),自治区排污权交易储备中心关于本项目排污权核定技术报告(新环排权审〔2018〕27号),昌吉州环保局关于《报告书》的预审意见(昌州环函〔2018〕15号),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该工程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电石二次破碎筛分废气采用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颗粒物排放浓度、排放速率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排放限值,通过17米高排气筒排放。吸收塔尾气一部分返回生产系统综合利用,剩余部分采用ECS催化焚烧系统处理,甲醇、甲醛排放浓度达到《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中的表6排放限值,通过45米高排气筒排放。BYD反应器不凝气,一部分返回乙炔循环压缩机综合利用,剩余部分采用乙炔火炬系统燃烧处置,通过90米高排气筒排放。焚烧炉烟气采用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11)中的表3排放限值,通过50米高排气筒排放。开车初期甲醇裂解反应产生的分解气、BDO出料槽闪蒸气,甲醇脱除塔、脱水塔、残渣脱除塔工艺废气,采用新建公用火炬系统燃烧处置,通过120米高排气筒排放。转化吸收工序尾气采用纤维除雾器+尾气吸收塔处理,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132-2010)中的表5排放限值,通过40米高排气筒排放。燃煤锅炉烟气依托现有“高效静电除尘器+石灰石-石膏干法脱硫设施+ SCR脱硝设施”处理,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中的表2特别排放限值,通过120米高烟囱排放。新建厂内污水处理站异味废气采用生物除臭设施处理,污染物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的表2排放限值,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严格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保证厂界达标。设置卫生防护距离为1000米,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学校、医院、居民点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措施。车间地面冲洗水、生活污水排入新建厂内污水处理站处理。低压加氢反应器催化剂更换产生的触媒活性水经中和预处理后排入新建厂内污水处理站处理。新建厂内污水处理站采用“厌氧+好氧”处理工艺,处理后的废水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一级标准,排入厂内现有回用水站。按要求采取分区防渗措施,设置3000立方米防渗事故池,定期开展地下水水质监测,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三)落实噪声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气动性噪声设备设置消声装置;高噪声设备设置在室内,建筑设计中采用吸声、隔声材料;风机、振动筛等设置单独基础或减震垫,强振设备与管道间采取柔性连接方式。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四)项目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贮存必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危险废物转移必须满足《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乙炔净化工序废硫酸送至新建硫酸回收处理装置处置。中间精制塔顶低沸物馏、最终精制塔底高沸物一部分返回塔顶作回流,其余用泵打入焦油罐后,送锅炉焚烧处置。薄膜蒸发器未蒸发焦油用泵打入焦油罐,送焚烧炉处置。废催化剂、检修废油按要求暂存至现有危险废物暂存库,最终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理机构安全处置。其他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按要求妥善处置。

  (五)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本项目涉及的危险物质中乙炔、一氧化碳、氢气、甲醇、电石,其装置或储罐构成重大危险源。工业园区应建立区域应急联动机制,企业须建立严格的环境与安全管理体制,制订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要求做好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和备案等工作,并定期演练。严格操作规程,做好运行记录,定期检修,发现隐患及时处理,杜绝盲目生产造成非正常工况及事故排放对环境产生影响。

  三、本项目新增电石装置应严格按照自治区电石行业政策要求进行建设,落实电石产能置换要求。新增电石装置仅作为现有工程电石装置备用设施,不得同时投入运行。

  四、项目运行期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工程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严格控制颗粒物、恶臭以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做好与排污许可证申领的衔接,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的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按证排污。

  五、强化公众参与机制,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工程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环境监督管理由昌吉州环保局、奇台县环保局负责,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不定期进行抽查。工程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须报我厅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自治区环保厅重新审核。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别送昌吉州环保局和奇台县环保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18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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